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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並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2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05號函及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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