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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盛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盛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鄭盛友因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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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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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欺 │ 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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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 │
│ │ │7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間 │93年1月30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桃園地檢97年│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7808 │偵字第16972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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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高等法院│
│ │ │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上訴字│
│ │ │1676號(聲請│第2096號 │
│ │ │書附表誤載為│ │
│ │ │98年度易字第│ │
│ │ │1676號) │ │
│事實審├───┼──────┼──────┤
│ │判 決│99年6月28日 │99年9月15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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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台上字│
│ 判決 │ │1676號(聲請│第7262號 │
│ │ │書附表誤載為│ │
│ │ │98年度易字第│ │
│ │ │1676號) │ │
│ ├───┼──────┼──────┤
│ │判決確│99年7月26日 │99年11月25日│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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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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