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860,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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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禎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禎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鄭禎富前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一二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0年十月廿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廿七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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