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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怡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怡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怡德前因強盜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裁判確定,並經本院減刑裁判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94年7月29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3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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