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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鑫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鑫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8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0月 6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紀錄簡覆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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