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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俞國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國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國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9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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