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瑀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家瑀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6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05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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