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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秀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秀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秀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3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50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4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於94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0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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