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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順生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順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順生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3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2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魏新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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