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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簡意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受刑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意豪犯偽造文書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簡意豪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判決,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且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
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二年四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矯字第0999050381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台灣技能訓練所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54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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