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1號
受判 決 人
聲 請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確定判決對於科處之有期徒刑參年,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而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99年2月1日裁定開始再審。
茲本院認為原確定判決對於受判決人科處之有期徒刑參年,以停止執行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