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640,201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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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 年度訴字第20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76號駁回被告上訴),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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