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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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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1 │ 02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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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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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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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 4月11日為警│97年 4月11日為警│96年11月13日為警│
│ │採尿時起回溯26小│採尿時起回溯96小│採尿時起回溯26小│
│ │時內某時 │時內某時 │時內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
│ │字第3701號 │字第3701號 │字第5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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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8年度訴緝字 │ 98年度訴緝字 │ 98年度訴緝字 │
│ │ │ 第55號 │ 第55號 │ 第5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8年4月3日 │ 98年4月3日 │ 98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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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8年度訴緝字 │ 98年度訴緝字 │ 98年度訴緝字 │
│ │ │ 第55號 │ 第55號 │ 第56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8年4月30日 │ 98年4月30日 │ 9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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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附表編號3、4所│
│ │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55號判決,定│示之罪,經臺灣板│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橋地方法院98年度│
│ │ │訴緝字第56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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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04 │ 05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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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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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 4月,如│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部分) │ │易服勞役,以新臺│ │
│ │ │幣1千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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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13日為警│96年11月11日8時 │98年2月25日11時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許至同年月13日15│許 │
│ │時內某時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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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
│ │字第594號 │第27814號 │字第18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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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8年度訴緝字 │ 98年度訴緝字 │ 98年度訴字 │
│ │ │ 第56號 │ 第57號 │ 第134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8年4月3日 │ 98年4月3日 │ 9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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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8年度訴緝字 │ 98年度訴緝字 │98年度上訴字第27│
│ │ │ 第56號 │ 第57號 │13號(上訴不合法│
│ │ │ │ │,程序判決駁回)│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8年4月30日 │ 98年4月30日 │ 98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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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附表編號3、4所│ │附表編號所示6、│
│ │示之罪,經臺灣板│ -- │7之罪,經臺灣板│
│ │橋地方法院98年度│ │橋地方法院98年度│
│ │訴緝字第56號判決│ │訴字第1346號判決│
│ │,定應執行有期徒│ │,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2月 │ │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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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07 │ 08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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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過失傷害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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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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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 2月26日為警│ 98年1月10日 │ 98年1月10日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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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字第1833號 │第16772號 │第167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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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8年度訴字 │ 98年度交上訴字│ 98年度交上訴字│
│ │ │ 第1346號 │ 第145號 │ 第14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8年5月22日 │ 98年11月11日 │ 98年11月11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7│ 97年度交上訴字│ 98年度交上訴字│
│ │ │13號(上訴不合法│ 第145號 │ 第145號 │
│ │ │,程序判決駁回)│ │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8年7月23日 │ 98年11月11日 │ 9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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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附表編號所示6、│附表編號所示8、9之罪,經臺灣板橋│
│ │7之罪,經臺灣板│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 140號判決,│
│ │橋地方法院98年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本院98年度交│
│ │訴字第1346號判決│上訴字第1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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