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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54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15萬元,妨害公務有期徒刑6 月;
另侵占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訴字第84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則由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訴字第 4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
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0年度上更一字第77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151 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以上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8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及有期徒刑3 年11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
於民國92年3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1日法矯司字第 099090546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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