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748,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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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7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2月;

96年度訴字第105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96年度訴字第9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4月;

以上各罪,經同前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甲○○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前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被告上訴,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96年12月8日發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6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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