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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危害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危害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本院以93年上訴字第3191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7 號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
其另犯同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51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並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7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
受刑人於92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99年3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8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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