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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經上訴後,由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3 月19日法矯字第099900786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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