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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及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全案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
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47號函,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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