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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8年度上訴字第460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涉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自99年2 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以本案已於99年3 月16日宣判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經核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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