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846,201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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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告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65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然面對過錯,並無串證或逃亡之虞,因尚有其他事務處理,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運輸毒品等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足認有逃亡之理由,是聲請意旨認無逃亡之虞,即有誤會。

另本院並未以有串證之虞,為羈押之理由,則被告以無串證之虞,聲請交保,亦有誤會。

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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