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848,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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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殺人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予以減刑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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