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再,506,2010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50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勇勝
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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