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43 號),本院裁定後(99年度聲字第1216號),經最高法院裁定撤銷,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