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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國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國騰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載之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於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洪國騰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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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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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罪 │未領有清除處理文件從事清除│
│ │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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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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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廢棄物清理法條例第四十六條│
│ │ │第一項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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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 │八十八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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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八十八年度 │八十八年度 │
│ 案├───┼────────────┼─────────────┤
│年 │ 字 │偵 │偵 │
│ 號├───┼────────────┼─────────────┤
│度 │ 號 │一三三四一 │一三0五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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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最 │ │年│九十二年度 │九十五年度 │
│ │案├─┼────────────┼─────────────┤
│ 後 │ │字│上易 │上更(一) │
│ │號├─┼────────────┼─────────────┤
│ 事 │ │號│二七七七 │四五一 │
│ ├─┼─┼────────────┼─────────────┤
│ 實 │判│年│九十二 │九十五 │
│ │決├─┼────────────┼─────────────┤
│ 審 │日│月│十 │九 │
│ │期├─┼────────────┼─────────────┤
│ │ │日│三十 │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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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年│九十二年度 │九十五年度 │
│ 確 │案├─┼────────────┼─────────────┤
│ │ │月│上易 │上更(一) │
│ 定 │號├─┼────────────┼─────────────┤
│ │ │日│二七七七 │四五一 │
│ 日 ├─┼─┼────────────┼─────────────┤
│ │確│年│九十二 │九十五 │
│ 期 │定├─┼────────────┼─────────────┤
│ │日│月│十 │十一 │
│ │期├─┼────────────┼─────────────┤
│ │ │日│三十 │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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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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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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