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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丁○○○
乙○○
甲○○
丙○○
戊 ○
己○○
被 告 辛○○
壬○○
庚○○
上列被告辛○○,因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 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雪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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