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重交附民,6,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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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6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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