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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松鶴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民國99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
查該刑案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有罪,則原審駁回原告請求,即嫌無憑,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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