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趙守博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張國璽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中込伸NAKAG.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中華民國99 年8月1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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