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丙○○原係任職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
- 二、丙○○與丁○○為舊識,高隆田村公司並為日盛銀行之舊客
- 三、嗣丙○○雖多次聯絡「黃軍」,但未能與「黃軍」取得聯繫
- 四、其間,丙○○於96年6、7月間,攜台灣歐力士公司留存之印
- 五、丁○○於日盛銀行核貸通過後,乃依日盛銀行之核貸撥款之
- 六、嗣因丙○○偽造台積電股票未成案件見報後,丁○○、日盛
- 七、案經日盛銀行提出告訴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被告丙○○對前揭以不實有價證券、文件使日盛銀行核准貸
- 三、經查:
- 四、論罪科刑:
- 貳、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三、四、五之部分,涉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 三、然查:
- 參、另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丙○○涉犯起訴犯罪一、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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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吳啟玄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原名:楊實華)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
陳麗增 律師
吳啟豪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99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747號、98年度偵字第209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無罪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原係任職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10號1樓,下稱日盛銀行)之企業金融中心(設在台北市○○○路○段108號2 樓)之職員,擔任副理職務,負責招攬、基礎授信審核、徵信及簽約對保等業務,屬從事業務之人,丙○○為基礎徵信審核人員,應初步審查貸款人提出之貸款資料並為相關之徵信,供銀行作為准駁該貸款案之參考,如未審查或為不實徵信,即有使銀行誤判貸款人償債能力而核准貸款,事後發生無處追償之損害;
戊○○係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 段97巷5 號,下稱高隆田村公司,嗣於民國97年10月14日更名為高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琮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琮詠公司)之董事長;
丁○○(原名:楊實華)係高隆田村公司總經理及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 段97 巷7弄1號1樓,下稱艾帝克公司)、琮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戊○○並為艾帝克公司持股47.5%之大股東),丁○○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二、丙○○與丁○○為舊識,高隆田村公司並為日盛銀行之舊客戶,丙○○因需款甚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銀行職員職務、偽造有價證券(股票)、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意圖以提供偽造之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股票以及不實資料之方式向日盛銀行申請貸款,丙○○先透過網際網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黃軍」大陸地區人士聯絡,共同偽造台積電公司股票,丙○○並交付「黃軍」偽造之台積電公司股票樣張、「張忠謀、蔡力行、曾繁城」簽名等之影像檔案之器械原料、電磁記錄,交由「黃軍」偽造台積電公司股票,丙○○另向楊實華佯稱有台積電公司退休處長願意提供台積電公司股票約4900張,作為高隆田村公司之擔保,使高隆田村公司持向日盛銀行增加貸款新台幣(下同)2 億元,倘貸款通過後,高隆田村公司必須支付核貸金額一成即2 千萬元作為手續費,嗣經丁○○報告戊○○後,雖丁○○與戊○○認為此種交易根本是商場上不可能發生之事,但認如果日盛銀行核准增加貸款有利公司營運,縱支付一成佣金,億餘資金周轉,仍屬有利,若不核准於公司無害,乃同意丙○○辦理該增加貸款之申請,丙○○乃為高隆田村公司製作授信申請書,向日盛銀行申請短期股票貸款2億元之授信,提出該分行放款審議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提送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使該委員會召集人李竹羽、委員谷村明政、蕭傑夫、邱俊樺等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96年5 月29日核准該增貸之申請,該行第5屆第119次常務董事會會議亦同陷於錯誤,而決議通過該授信案件,待高隆田村公司提出台積電股票約4900張(以台積電股票成交價六成計算)供作擔保後,日盛銀行即可撥款二億元予高隆田村公司(丙○○所涉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銀行未遂,與現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28號受理中之意圖偽造有價證券而交付器械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法院已另行函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參酌)。
三、嗣丙○○雖多次聯絡「黃軍」,但未能與「黃軍」取得聯繫,因而無法以偽造台積電公司股票而無從提供擔保,施行詐欺犯行,因而另行起意,與位於大陸東莞市常平鎮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稱「陳然」之成年女友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銀行職員職務、偽造有價證券(本票)、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業務登載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改以提供偽造本票作為擔保之方式詐使日盛銀行同意增貸撥款予高隆田村公司,丙○○乃利用日盛銀行信評優良之客戶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歐力士公司)為丙○○所經營客戶,得以取得歐力士公司前申辦貸款之相關文件、印文之機會,再度為高隆田村公司製作授信申請書,於96年7月13日,向日盛銀行申請綜合額度2億元之授信,提出該分行放款審議小組會議審議,會中丙○○並謊稱:本次增貸係配合台灣歐力士策略聯盟,由台灣歐力士公司出具大本票經借款人及保證人背書後交予日盛銀行存執等語,並於「授信審核表(1)-1」及「綜合意見分析報告書」等業務上製作之文書,不實登載「徵提台灣歐力士公司發票經借款人及保證人背書之本行大本票」等不實內容,於96年7 月20日,提至日盛銀行總行授信管理處(址設台北市○○路68號)而行使之,經授信管理處審核人員蘇銀漢要求就台灣歐力士公司擔保部分徵信後,丙○○乃製作內容記載有「本案係與台灣歐力士公司策略聯盟案件,由本行引薦予台灣歐力士公司。
由於該公司繆氏家族資產多處海外,故將其海外資產提供予日本歐力士為擔保,由台灣歐力士承作租賃業務。
惟該公司目前皆委外代工,無機器設備需求;
該公司以購買PANNEL為主要需求,而台灣歐力士並無承作存貨融資;
而該公司亦不願財簽有租賃往來科目,故目前本案承作方式為徵提台灣歐力士公司發票,經借款人及保證人背書之大本票予本行收執,本行再貸予該公司。
台灣歐力士向該公司收取手續費,本行則以開狀購料為主,賺取手續費、利息。」
等不實內容之補充報告之業務文書,並提出於授信管理處而行使之,因而使總行授信管理處蘇銀漢等人誤以為台灣歐力士公司將提供本票擔保,乃製作載有「本次增貸A項綜合額度(2億元)由借戶提供台灣歐力士發票,經借戶背書之大本票,風險應可酌降,為利業務拓展,擬准予所請」等內容之授信審核記錄表,併同上開文件提送至日盛銀行96年7 月31日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使該委員會召集人李竹羽、委員谷村明政、蕭傑夫、邱俊樺等人因而陷於錯誤擬准予貸款,該行第5屆第128次常務董事會會議之成員乙○○等人亦同陷於錯誤,誤認高隆田村公司具有還款資力,而決議通過該授信案件。
四、其間,丙○○於96年6、7月間,攜台灣歐力士公司留存之印文影本,出境至大陸東莞市常平鎮,利用不知情之某刻印店刻印師傅,依照台灣歐力士公司留存於日盛銀行之文件上大小章之印文,而偽造「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甲○○」、「大嶋祐紀」、「中本寧」、「梁瀨行雄」、「蔡詔彥」等台灣歐力士公司大小章及董事章,迨該授信案通過,丙○○即於96年8月1日間,在高隆田村公司位於台北市○○○路○段97巷5號1樓辦公處與戊○○辦理對保,由丙○○將空白之本票、授權書㈡文件印在同一張紙,右側為本票,左側為授權書,本票背面上有本票背書欄)以及授信合約書交予戊○○,由戊○○代表高隆田村公司在授信合約書之立約人處簽名用印,戊○○本人則擔任授信合約書之連帶保證人,另戊○○代表高隆田村公司及本人,在本票背書欄及授權書之立授權人欄、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之立約人欄簽名用印(當時本票之發票人欄尚未記載),之後丙○○再於96年7 月間,在本票、授權書及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上,蓋用上開偽刻之台灣歐力士公司大小章,填寫金額、發票人住址、付款地、統一編號後,將上開本票及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寄至大陸東莞市常平鎮由「陳然」在前開本票發票人欄及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之立約人欄,偽造「甲○○」署押後寄回,丙○○再於上開本票及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上填寫日期及相關對保資料,而偽造發票人為台灣歐力士公司、發票日96年8月1日、面額2億元之本票1紙,丙○○復偽造作成台灣歐力士公司96年7月25日下午2時董事會議紀錄,虛偽記載「本公司(即台灣歐力士公司)為拓展業務,擬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大本票發票,經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背書新台幣2 億元整,以協助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借款額度新台幣2 億元整」之討論事項及結論,並偽造立授權書人為台灣歐力士公司之授權書、台灣歐力士公司之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等文件,並蓋用上述偽刻之台灣歐力士公司大小章及其董事印章,隨即將前開授信合約書等對保文件,檢附上述偽造之台灣歐力士公司本票、本票授權書、授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及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提出日盛銀行總行法金作業處綜合作業部(下稱綜合作業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路○ 段10號)審核而行使之,使綜合作業部相關動撥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台灣歐力士公司確為高隆田村公司提供大本票擔保,而同意高隆田村公司以開立信用狀撥款之方式核准上開授信額度,足生損害於台灣歐力士公司、甲○○、大嶋祐紀、中本寧、梁瀨行雄、蔡詔彥,以及日盛銀行之財產及其對授信戶信用評估、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高隆田村公司因而獲得2 億元之貸款利益額度之利益。
而日盛銀行則遭受貸款未能確切得到擔保及違約不能十足清償之不利益。
因日盛銀行額度說明書上係記載「徵提台灣歐力士發票經借款人及保證人背書之本行大本票」等語,丙○○再偽造內容為「徵提擔保物提供人發票經借款人及保證人背書之本行大本票」之日盛銀行額度說明書,並盜蓋「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作業部㈣」之印章後,交予高隆田村公司,丁○○見貸款核貸條件成就,亦陷於錯誤而開立其個人於台新銀行帳戶之支票12紙(供高隆田村公司使用,屆期亦由高隆田村公司存入款項兌付)金額合計為2 千萬,以支付手續費(偽造之印章,丙○○於案發後即將之丟棄而滅失)。
五、丁○○於日盛銀行核貸通過後,乃依日盛銀行之核貸撥款之規定,先後向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長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I SHIN INTERNATIONALENTERPRISE CORP.,CTV INTERNATIONAL LIMITED,KOSHIDACORPORATION公司購買貨物時,檢具交易資料向日盛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撥款(全部動撥日期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上揭公司交易之動撥部分為附表二編號1、2、4、5、13-20,另起訴書附表編號3 、16、18內容有所誤載,併予更正)嗣因高隆田村公司之財務狀況復有現金之需求,無法如同上述以進貨之方式向日盛銀行貸款,丁○○乃與歐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迅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78號7 樓之4 )之負責人殷啟瑞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丁○○提供交際費予殷啟瑞使用或持單據向高隆田村公司申報交際費為對價(殷啟瑞所涉共犯附表二編號6-12部分,業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925號為緩起訴,但該緩起訴不含附表二編號3之部分)二人均明知高隆田村公司與琮詠公司、艾帝克公司、歐迅公司之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而為向日盛銀行申請動撥如附表二編號3、6-12所示之款項以取得資金,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之財物交付、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及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由丁○○、殷啟瑞安排高隆田村公司與琮詠公司、艾帝克公司、歐迅公司間之循環交易(附表二編號3 部分,為高隆田村公司、琮詠公司、艾帝克公司、歐迅公司四家公司間之虛偽循環交易,附表二編號6-12部分,為高隆田村公司、艾帝克公司、歐迅公司三家公司間之循環交易),共同製作不實交易相關憑證之金流及物流,丁○○並指示高隆田村公司屏東工廠採購部副理李里文(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李里文轉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胡秋萍,製作高隆田村公司Proforma Invoice(下稱PI)、琮詠公司採購單、艾帝克公司Purchase Order(或為PurchasingOrder,下稱PO),傳真予歐迅公司會計李合婷(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李合婷據以製作歐迅公司PO予高隆田村公司、開立PI予艾帝克公司,並開具出貨單及統一發票予艾帝克公司則由不知情之會計陳慧芳據以開立進貨單,再由丁○○指示不知情之梁詠涵等人以高隆田村公司名義,製作不實之採購單、艾帝克公司之PI、統一發票、出貨單等,填具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匯票付款申請書等業務文書,指示艾帝克公司會計陳慧芳在上述艾帝克公司PI上蓋用艾帝克公司發票章,並填具請款單後,持向日盛銀行聲請押匯(所製作之文件,詳如附表三所示),申請動撥如附表二編號3、6-12 所示之款項,致日盛銀行總行綜合作業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不疑有他,而准如數動撥上開款項,陳慧芳並據以填製艾帝克公司轉帳傳票及記入明細分類帳,高隆田村公司亦製作此不實循環交易之銷貨單及統一發票予歐迅公司,並填製轉帳傳票及記入明細分類帳,歐迅公司則由李合婷將上開相關資料,送由協記會計師事務所,填製轉帳傳票、記入進貨帳、銷貨帳及日記帳,而製造不實交易之物流;
嗣日盛銀行依高隆田村公司申請動撥金額放款至高隆田村公司之日盛銀行帳戶後,丁○○即指示艾帝克公司會計陳慧芳匯款至艾帝克公司之華南銀行永和分行帳戶,並指示高隆田村公司財務副理林雅蓁與歐迅公司李合婷聯絡相關匯款事宜,於款項匯入歐迅公司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帳戶後,李合婷即依發票上之金額匯回高隆田村公司華南銀行積穗分行帳戶,以製作上開不實循環交易之金流,使日盛銀行陷於錯誤交付之金錢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而該等款項進入高隆田村公司上述帳戶後,則分別再轉入高隆田村公司其他銀行帳戶、戊○○、丁○○之帳戶,以供高隆田村公司調度使用(包含清償先前向日盛銀行申貸之款項)。
六、嗣因丙○○偽造台積電股票未成案件見報後,丁○○、日盛銀行發覺有異,經核對後始發現丙○○以偽造歐力士公司本票申請貸款之犯行,因本件申貸之本票擔保品為偽造,日盛銀行乃要求高隆田村補足擔保品,丁○○以謊言搪塞,且亦未補足擔保品,經日盛銀行停止再動撥並核帳後(二億元之貸款,期限均為撥款後六個月到期,清償後可再動撥),方發現丁○○等人以不實之循環交易方式詐欺撥款。
而丁○○因而要求丙○○退回手續費,丙○○乃退回未兌現之支票4張,共計兌現1336萬元。
七、案經日盛銀行提出告訴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惟因被告及公訴人對於該等傳聞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對前揭以不實有價證券、文件使日盛銀行核准貸款之行為坦承不諱,惟於原審辯稱:其雖以不實有價證券、文件使日盛銀行核准貸款申請,但其設計以開立信用狀之方式撥款,目的使高隆田村公司取得營運資金,日盛銀行也可以賺取利息,並非直接造成日盛銀行之損失等語;
被告丁○○固不否認有製作附表三之文件而以不實之循環交易方式使日盛銀行為附表二編號3 、6-12撥款之事實,惟否認有商業會計法以外之犯行,於原審辯稱:日盛銀行已經核貸,所以以這種方式完成撥款,並非詐欺,且伊有償還部分貸款,如果要詐欺,可以貸得二億元後就走,不用償還;
於本院則辯稱:承認與艾帝克等三家公司無交易行為,卻去申請撥款之事,但沒有詐欺之犯意云云。
三、經查:㈠前揭以不實有價證券、文件使日盛銀行核准貸款申請之事實,業據被告丙○○陳述明確;
另以不實之循環交易方式使日盛銀行為附表二編號3 、6-12之事實亦據被告丁○○供述明確,均核與證人吳美瑩、陳宜仁、鄧慧鈴、吳慧美、林雅蓁、劉建宏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96年迄今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變更登記表影本、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年迄今變更登記表、偽造之歐力士公司本票、本票授權書、授信往來印鑑約定書、董事會議事錄、偽造之日盛銀行額度說明書(扣押物編號A02-2,第13頁)、高隆田村公司96.07.25董監事會議紀錄、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07.20營業部放款審議小組丙○○提案之提案記錄表、高隆田村公司受信動撥明細表(高隆田村公司向日盛銀行受信動撥金額一覽表,含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開發國內部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匯款付款申請書、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PROFORMA INVOICE、放款交易憑證、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統一發票、匯票,詳如附表二所示撥款文件)、高隆田村公司96.07.13授信申請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07.20營業部放款審議小組決議、日盛銀行96.08.01授信契約書歐力士公司負責人甲○○真正簽名(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印鑑卡)影本、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出席名簿、董事會議事錄、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第5屆第128 次常務董事會議事錄、台新銀行支票存根簿影本、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PROFORMA INVOICE、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繳款存根(利息收據)、長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PROFORMA INVOICE、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PROFORMA INVOICE、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傳票、支票影本在卷可稽。
㈡另按被告丙○○之前以台積電股票申請貸款,該次貸款之條件,係於擔保品提供後,日盛銀行即一次撥款二億元予高隆田村公司,之後因為被告丙○○無法提供台積電股票,因此才另起犯意,轉以偽造之歐力士公司本票充作貸款之擔保,而放款條件也從一次撥款改成信用狀撥款,此有貸款資料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丙○○一開始是要使日盛銀行直接撥款二億元,因為無法遂行其原本犯意,才轉變為本案犯行,其目的亦在使日盛銀行陷於錯誤而以開立信用狀之方式核貸予本無法增貸之高隆田村公司,其係以詐術使高隆田村(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二億元之貸款甚明,所辯稱並不是要使日盛銀行受損害等語,顯不足為其解免刑事責任之理由,不足採信。
㈢再按被告丁○○為達成使日盛銀行撥款之目的,明知如附表二編號3 、6-12所示之交易,實際上並未有真正之交易存在,為了達成使人誤信高隆田村公司、琮詠公司、艾帝克公司、歐迅公司四家公司之間有交易存在之假象,乃製作如附表三所示之文件,使日盛銀行誤認高隆田村公司確有進行該等交易而核撥貸款,所為顯然係屬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件、以及違背銀行法第125條之3、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行為,又本件貸款為信用狀貸款,貸款期間為動撥後六個月,且於貸款額度內可以循環申貸,有貸款文件可資證明,被告丁○○以上開不實交易申請新貸款而取得現金維持運作,並將部分用以償還舊貸款,其顯具不法所有之意圖,並施用詐術使日盛銀行陷於錯誤而核撥附表二編號3 、6-12之貸款自堪予認定,所辯不足採信。
㈣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雖具狀分別列出高隆田村公司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6-12之各筆貸款動撥當日,該公司所有往來銀行帳戶之流入現金及流出現金總額,為證明縱使無申請動撥各該筆貸款,該公司之往來銀行帳戶於各該動撥當日之可動支現金餘額仍為正數,公司財務並未陷入支付不能等情。
依其所陳報之帳戶收支匯總表,高隆田村公司之現金流量如下:⑴97年1月6日之餘額為$16,192,438加計次日之現金流入總額為$37,711,709扣除當日現金流出總額$21,519,271餘額為$16,192,438,該金額如再扣除當日動撥之該筆貸款$16,828,980則為負$636,542。
⑵97年1月8日之現金餘額為$16,192,438,加計1月8日當日現金流入總額$82,371,537為$98,563,975,扣除當日現金流出總額$71,566,611餘額為$26,997,364,該金額如再扣除當日動撥之貸款$13,817,160為$13,180,204。
⑶97年1月9日現金餘額為$8,274,864,加計當日現金流入總額$19,148,804為$27,423,668,扣除當日現金流出總額$19,767,911為$7,655,757,若再扣除當日動撥之貸款金額$18,640,650則為負$10,984,893。
⑷97年1月14日現金餘額為$15,657,889,加計7月15日至17日現金流入$93,151,220,扣除同期間現金流出$100,195,743為$8,613,366,如扣除1月15日動撥之貸款$16,582,480則為負$7,969,114。
⑸97年1月20日現金餘額為$13,661,575,加計1月21至22日現金流入總額$85,349,803,扣除同期間現金流出額$88,233,054為$10,777,604,若再扣除1月21日申請動撥之貸款$20,746,320,則為負$9,968,716。
⑹97年1月23日現金餘額$13,756,502,加計1月24至25日現金流入總額$111,259,113為$125,015,615,扣除同期間現金流出額$114,079,822為$10,935,793,惟如再扣除1月24日申請動撥之兩筆貸款$18,627,840及$15,240,960,則為負$22,933,007。
綜合上述可知,如高隆田村公司未曾向日盛銀行申請動撥原判決附表編號3、6-12之各筆貸款,則其現金流量除97年1月8 日呈現正數外,餘則均呈負數。
雖選任辯護人主張其間高隆田村公司多次提前償還96年間之多筆貸款,如未提前償還各該筆貸款,縱使沒有再向日盛銀行申請動撥前揭貸款,該公司亦無此現金需求云云。
然按高隆田村公司係因向日盛公司申請動撥前揭各該筆貸款後,始有足夠資金用以提前償還96 年間之數筆貸款,其此種資金運用,乃係透過借新還舊之方式,且所動撥各筆貸款均較所償還之貸款數額為高,其無非係以提前償還較少數額之舊貸款,營造該公司在日盛銀行之往來實績,亦易使日盛銀行陷於該公司經營財務狀況良好之錯誤,是選任辯護人前揭主張,顯然無可採信。
㈤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另具狀請求向高隆田村公司之所有往來銀行函查該公司於被告丁○○為系爭不實循環交易期間之交易明細等情及傳訊證人張沁嵐証明撥款原因及公司財務狀況。
按高隆田村公司於被告丁○○為系爭不實循環交易期間,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已有前揭選任辯護人陳報之帳戶收支匯總表可據,且其所有往來銀行之交易明細與本案之事實認定即無必要關聯,是本院因認無函查及傳訊之必要,爰併予敘明。
㈥綜上,被告丙○○、丁○○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銀行職員詐欺罪、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詐欺高隆田村公司2000萬元部分);
被告丙○○與共犯「陳然」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刻印師傅偽造印章之行為,係間接正犯;
被告丙○○偽造印章,再蓋用印文於本票上之行為、偽造印章後,再蓋用印文於文書上之行為,以及偽造署押之犯行,均為偽造有價證券、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丙○○因一行為而犯上開數罪,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及情節較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斷;
被告丙○○雖違反銀行法,惟其犯罪所得僅二千萬元,其犯罪所得並未達一億元,公訴人以其所犯係同項後段之罪,容或有所誤會,惟應係屬同一條項之犯罪,故無需變更起訴法條;
又被告丙○○偽造內容為「徵提擔保物提供人發票經借款人及保證人背書之本行大本票」之日盛銀行額度說明書,並蓋用「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作業部㈣」印文之部分及詐欺高隆田村公司2000萬元部分,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㈡被告丁○○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超過新台幣一億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丁○○與共犯殷啟瑞、李里文、李合婷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丁○○利用不知情之胡秋萍、陳慧芳、梁詠涵、協記會計師事務所職員之行為,係間接正犯。
被告丁○○因一行為而犯上開數罪,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規定處斷。
㈢原審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3第1項、第136條之2,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205條、第219條規定,並審酌被告丙○○身為銀行職員竟以上開方式造成日盛銀行重大損害、被告丁○○利用不實交易造成日盛銀行損失,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被告丙○○承認、被告丁○○對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以外之部分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丙○○判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
對被告丁○○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000萬元,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丙○○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本票及編號1、3、4、5文件上所示印文、署押均諭知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被告丁○○提起上訴猶矢口否認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主張高隆田村公司之財務健全,安排循環交易之目的僅係公司財務操作之需云云,惟按被告丁○○安排不實之循環交易以詐欺被害人日盛銀行核撥貸款與高隆田村公司當時之財務狀況是否健全並非有必然關係,且本件被告丁○○犯行明確,已如前述,所為抗辯如何不可採信,亦併述如前,是被告丁○○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公訴人上訴意旨以⑴原判決認定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2,000萬元,然原判決未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
⑵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丙○○係涉犯起訴犯罪事實一、二(即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一至四)部分,並未及於第四(即原審判決之事實六)部分,原審就起訴犯罪事實六部分,對被告丙○○另為「其餘被訴部分無罪」之判決,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誤;
⑶被告丁○○所犯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銀行罪部分,與同案被告戊○○應論以共同正犯云云。
按⑴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經查原判決已對被告丙○○併科罰金2,000萬元,且該2000萬元(實際之兌現為1336萬元)亦非犯本罪所直接取得之物(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2號判例參照)則就其因本件2,000萬元,是原審未予宣告沒收,核其適用法律,尚無不合。
⑵另查公訴人對被告丙○○起訴之範圍,僅包括起訴犯罪事實一、二(即原判決事實欄一至四)部分無訛,惟原判決並未就犯罪事實六(即起訴事實四)部分對被告丙○○為無罪之判決,公訴人上訴意旨誤認原判決就事實欄六部分對被告丙○○為無罪之判決,顯係未就原判決事實與理由欄詳予勾稽之誤解。
⑶被告戊○○就被告丁○○所為循環交易並不知情,故而不成立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詐欺銀行犯行(詳如後述),故關於詐欺銀行部分犯行,純係被告丁○○個人所為,是被告丁○○此部分犯行並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適用。
公訴人上訴意旨所為前揭指摘,經核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三、四、五之部分,涉有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125條之3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42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自明。
三、然查:㈠迄丙○○偽造台積電股票見報後,丁○○始警覺丙○○係佯以台積電股票提供為高隆田村貸款之擔保,而指派員工前往日盛銀行查證,此業據證人吳美瑩證稱:「(在96年間、97年間楊實華是否你工作主管?)是。
(96年間丙○○有沒有主動找楊實華談日盛銀行貸款事情?)有,他曾經找楊實華,剛好楊實華人在大陸,我問他找楊實華何事情,我跟他說楊實華在大陸,他說可以幫忙高隆田村申請額度。
(你在97年3 月間有沒有去日盛銀行拜訪?)有,楊實華人在大陸,他知道丙○○涉嫌偽造台積電股票,他從大陸打電話過來,要我去日盛銀行,當初我們銀行設定台積電股票擔保品,跟這件事有關連,他怕銀行額度,其他銀行有連鎖反應,他說可能造成公司營運,他很緊張這事情。
(你拜訪日盛銀行,你知道高隆田村貸款兩億擔保品為何?)台積電股票。
(當時你跟劉建宏協理說什麼事情?)我跟他說楊實華人在大陸,沒有辦法過來,楊實華要我過來詢問,他知道丙○○有涉嫌偽造台積電股票,這部分跟我們擔保品有沒有關連,劉建宏說他是昨天才知道這件事情,銀行才在查,他也不清楚。
他沒有提到擔保品事情,我是問他這樣問題,他說他還在查,最後他問我一個問題,你知道不知道歐力士公司這家公司,我說不知道。
(你見過劉建宏後,有沒有把你跟劉建宏談話內容,回來轉述?)有,我把跟劉建宏對話跟他說,他說若是這樣,要我跟銀行作聯繫,我也提到劉建宏問我歐力士公司,我問他是否知道,他說不知道。
(楊實華反應?)他說他也沒有聽過。
(你自己本身何時知道高隆田村向日盛銀行借款2 億元不是用台積電股票?)後來銀行的人有來,跟公司小姐核對文件,才發現留的文件不同,何時我不確定。
(你拜訪日盛銀行因為楊實華告訴你丙○○台積電股票見報後,之後有無接到丙○○電話?)回來我有接到丙○○電話,他說不好意思,害到你們,我問他什麼意思,他說報紙都登了,你不知道嗎?我不知道他打電話來何意思,問他人在哪裡,他說現在只能躲起來,因為白道、黑道在找他。
(你接丙○○這通電話後,有沒有跟楊實華報告?楊實華當時反應?)我有說,楊實華說有沒有跟他要票,我問他什麼票,他說有付一個月200萬的票,要跟他把票要回來。
(高隆田村提供何種擔保品是否你知道?)我聽楊實華說的,在辦公室聽的,就是說要跟丙○○談過後,額度用台積電股票,應該還沒有核下來之前,申辦時候說的。
我們在辦公室,他們說丙○○認識一個處長,他沒有特別告訴我,我們就是知道他可以有那麼多股票可以提供擔保,就是一般聊天說的」等語,證人即日盛銀行清查承辦人劉建宏證稱:「(你們銀行被詐騙的案子,本件爆發後,是否你處理?)剛開始是我,後來總行帳管處處理。
(何時開始處理?與誰有互動?)確切日期不清楚,97年幾月忘記了,有天晚上聯合晚報報出丙○○涉嫌偽造台積電股票事情,隔天高隆田村有會計小姐吳美清到銀行問我們說,他們說高隆田村楊實華人在大陸,台灣的人告知她報紙登這事情,他們公司提供的台積電股票是否也是偽造的,來瞭解,我跟她說他們公司目前額度不是台積電股票,是歐力士公司保證的(吳美清來之前是否知道?)隔天還在清查中,吳美清就過來了。
(照吳美清說的,他去時候跟你說看到新聞,有偽造台積電股票,問他說他們台積電股票是否偽造的,你說擔保品是歐力士公司本票?)是,我說我們整理一下資料,他們公司留存資料不知道是怎樣,我們雙方比對,我們隔天比對。
(過程中,有沒有跟楊實華面對面接觸?)有,開始他就說因為這事情他們希望能夠給他們一點時間,債務比較大,希望給他們比較多時間處理,我們提出我們相關要求,後來他們沒有履行。
(楊實華有無表示他也不知道是假的?)他一直強調台積電股票擔保」等語,證人林雅蓁證稱:「(你是否知道兩億貸款?)有,我知道。
(有無聽老闆說擔保品為何?)後來知道是台積電股票,有核貸通知書。
(你印象中,認為是台積電股票?)是。
(何時知道不是台積電股票?)丙○○事情見報後,楊實華打電話請小姐瞭解,我們以為是台積電股票,結果不是」等語,因此,依照吳美瑩、劉建宏、林雅蓁所述,被告丁○○、戊○○於本件案發之時,都以為所提供予日盛銀行之擔保品為台積電公司股票,而以偽造之歐力士公司文件及本票作為擔保,應該係被告丙○○一人為能取得2000萬手續費所為,應堪認定,則丁○○與被告戊○○就以偽造之歐力士公司文件及本票作為擔保之部分,應不知情;
㈡次查被告丙○○於原審作證時稱:「(辦理貸款的對保,債務人是否需要簽署授信合約書、本票、借據?)是,沒有借據,就是合約書、本票,其他文件。
(債務人是否需要本票發票人簽名?)原則上需要,本件授信條件,由歐力士公司發票,由借款人、保證人背書,本件不需要借款人在發票人欄簽名。
(既然原則上債務人必須在本票上面作發票動作,為何本件沒有要求高隆田村作發票動作?)因為有一個對價關係,歐力士公司發票,經過高隆田村背書,高隆田村再把票給日盛銀行,對價關係,不然請高隆田村發票,有背書人,這是銀行授信的文件,董事會這樣通過,以董事會決議為準,所以原則沒有這樣提的話,債務人必須要發票,但是有提到不同方式,經常董會核准,以決議為準,所以債務人不用發票,只有背書,也是可以共同發票,當初沒有設計成共同發票。
(你剛才說的有歐力士公司所以不需要高隆田村發票,有沒有告訴戊○○?)沒有。
(若沒有告訴戊○○,戊○○應該會在本票上面發票的動作?)上面小姐有打X,原則上請他簽哪裡,小姐覆核,沒有拿給他就覆核。
(戊○○他知道歐力士公司本票事情?)他不知道。
(戊○○、高隆田村不用簽立本票發票人,你也沒有問?)楊實華說他會跟老闆報告,我認知他已經跟老闆說好了,所以老闆沒有問我,我會認為是正常的,他說他已經報告了,我認為楊實華與戊○○都談好了,我去只是形式簽名。
(對保時候,是否把對保文件打勾處拿給戊○○簽名,就離開了?)文件誰打勾,我忘記了,戊○○簽完名我就離開了,原則上是這樣。
(楊實華是否從頭到尾認知用台積電股票擔保?)他給我感覺是這樣。
(楊實華在假股票見報後,是否曾經向你追回四張沒有兌現的支票?)對,他表示到期他一定還錢,他還錢就沒有事了,希望我把錢退給他」等語,被告丁○○作證稱:「(你是否告訴戊○○這件台積電股票擔保品需要2000萬利息?)我有跟他說要支付費用約10%,我不確定額度是否如期核准,我沒有明確告訴他2000萬,我有告訴他利息要付10%。
(日盛銀行貸款2 億元,如何與戊○○報告的?)我跟戊○○說,我有一個銀行朋友,他認識台積電退休處長,他願意提供台積電股票擔保,我們要付他10%利息,我覺得這樣貸款我們應該沒有風險,應該是他怕我們,不是我們怕他,若是貸的下來可以多額度週轉資金。
(當時戊○○如何回應?)戊○○問我說有這麼好的事情,說能辦就辦吧」等語,足見被告戊○○知悉之部分,僅有同意以台積電股票作為擔保時,必需支付10%之手續費,並在對保文件處簽名,其餘部分,並不知情,應可認定。
㈢再查:證人吳慧美證稱:「(被告戊○○在公司擔任職務還有負責事項你是否知道?)董事長,他執行業務的事項,因為我沒有跟他業務往來,我不知道。
(戊○○有沒有到過你們屏東的公司?)沒有看過。
(戊○○是否曾經就高隆田村經營事項,對你指示?)沒有。
(就你所知,高隆田村財務及業務誰負責?)楊實華。
(戊○○是掛名當負責人或是實際上是負責人?)我們都是跟楊實華討論事情,沒有跟他討論」等語,證人林雅蓁證稱:「(戊○○在公司擔任的職位還有負責事項?)他是公司負責人,基本上他作研發的東西。
(戊○○是否會指示你做什麼事情?)他不會指示我做什麼事情。
(就你所知,高隆田村財務及業務等經營事項由何人處理?)楊實華。
(請說明這2 億元貸款,當天對保情形?)我記得那天日盛銀行曾先生來公司對保,因為事先打電話給戊○○跟他說銀行來對保,對保時間那天到公司小會議室,那時候我們有一位吳淑慧副總,我們公司的設立大小章在他那邊,我通知他銀行來了,他進去裡面,我記得我有拿大小章,他叫我把大小章拿進去,我就出來了,其他沒有我沒有看到。
(戊○○在一般對保之後,會不會問貸款用途?)他不會問,我有時候會主動跟他說,在那當下,我有沒有說不記得了。
(2億元貸款、額度誰決定?)楊實華。
(2億對保與之前公司對保程序,有無不同?)沒有什麼不同,基本上我們會談好額度後,講好時間,我會打電話給戊○○,問他哪天有空,進來公司對保」等語,且再審酌被告丁○○所稱:被告戊○○係負責技術研發部分,並不參與公司之管理,高隆田村公司之業務及財務均由其所負責,循環交易均係其一人決定所為,並未告知被告戊○○等情,足認被告戊○○所辯對於循環交易並不知情,尚屬非虛。
㈣綜上所述,尚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戊○○有犯罪事實三、四、五部分之行為。
原審因以不能證明被告戊○○就前述各該部分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判決核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仍以:被告戊○○係高隆田村公司負責人,且前負責人係戊○○之胞姐,被告戊○○之胞兄繆竹怡亦涉嫌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背信掏空案,刻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被告戊○○並非突然空降之人,係繼受案外人繆琪之股份而擔任高隆田村公司之董事長,非無實權之人。
又其於被告丁○○向日盛銀行申請2 億元貸款額度時,理應知悉高隆田村公司一方係屬「債務人」,應以高隆田村公司名義,於本票上之「發票人」欄上蓋用公司大小章,擔任發票人,詎被告戊○○僅於本票之「背書欄」上蓋用公司大小章,擔任背書人,顯見其知悉應另有一人將擔任發票人。
衡諸常情,若謂被告戊○○誤信確有自稱台積電處長之人意欲提供台積電股票供作擔保,該名自稱台積電處長之人亦不可能於上開本票上擔任發票人,被告戊○○應得推知係有「他人」提供本票作為高隆田村公司借款之擔保,甚至應認為其對被告丙○○偽造歐力士公司本票提出作為高隆田村公司擔保一情,應有所知悉。
此部分論據,業據公訴人於原審論告時具體提出論證,原審就此可疑之處,未說明不予採信檢察官論證之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
惟查,被告戊○○於高隆田村公司負責技術研發部分,其雖為該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然公司財務及業務等經營事項係由被告丁○○負責處理,且本件貸款於對保時,被告戊○○僅係依文件註明於打X處簽名。
又其並不會詢問公司貸款用途,且本件貸款與該公司其他貸款之對保程序,亦無不同,其係於接到公司之人通知,依期到公司對保等情,均據證人林雅蓁、同案被告丁○○、丙○○於原審證述無訛,原審因而認定被告戊○○對於本件同案被告丁○○所為循環交易並不知情,而為其無罪判決。
公訴人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參、另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丙○○涉犯起訴犯罪一、二(即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一至四)部分,並未及於第三(即原審判決之事實五)部分,原審就此部分,對被告丙○○另為「其餘被訴部分無罪」之判決,自有就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核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所為此部分被告丙○○無罪之判決予以撤銷,且此部分既非檢察官之起訴範圍,本院無庸就此部分另自為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楊照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條第1款: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偽造之印文、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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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稱 │ 偽造之印文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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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偽造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甲○○印文2枚│
│ │紀錄(96年7月25日) │、大山島佑紀印文1枚、中本寧印文2枚、梁賴行雄│
│ │ │印文1枚、蔡詔彥印文1枚、施振榮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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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偽造台灣歐力士公司股份有限公司96年│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甲○○印文2枚│
│ │8月1日簽發新台幣貳億元之本票 │、甲○○署押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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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6年8月1日本票授權書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甲○○印文1枚│
├─┼─────────────────┼──────────────────────┤
│ 4│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1日授│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印文3枚、甲○○印文2枚│
│ │信戶往來印鑑約定書 │、甲○○署押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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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額度說明書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業部(四)印│
│ │ │文1枚 │
└─┴─────────────────┴──────────────────────┘
附表二:高隆田村公司動撥申貸款部分
┌────────────────┬───────────┬────────┬─────────────┬─────────────┐
│動撥時間/金額/支付對象/入帳帳戶 │ 動撥申貸款具備文件 │ 文 件 出 處 │ 文件內簽章欄位及簽名者 │ 到期日/清償日/清償金額 │
├────────────────┼───────────┼────────┼─────────────┼─────────────┤
│第一次動撥 │1、96.8.8高隆田村電子 │偵五卷,P.137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1.30 │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3 │ 限公司印文、謬秀義│清償日:97.01.30 │
│動撥時間:96.08.14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 印文 │清償清額: │
│動撥金額:新台幣 25,773,087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新台幣 10,113,302 │
│撥付對象: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
│入帳帳戶:進金生華南西湖 ├───────────┼────────┼─────────────┤ │
│ 帳號:000000000000 │2、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 │偵五卷,P.138 │BUYER CONFIRMATION:高隆田│ │
│ 金額 16,695,065 │ 公司2007.8.2開立之 │院卷九,P.4 │ 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印│ │
│ 進金生兆豐民生 │ PROFORMA INVOICE │ │ 文、謬秀義印文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金額9,077,842元 │3、96.8.8日盛國際商業 │偵五卷,P.139 │ │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5 │ │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
│ │ 狀」 │ │ │ │
│ ├───────────┼────────┼─────────────┤ │
│ │4、96.8.14授信額度動用│偵五卷,P.140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 申請書 │院卷九,P.6 │ 限公司印文、戊○○│ │
│ │ │ │ 印文 │ │
│ │ │ │照會人員:丙○○簽章 (僅簽│ │
│ │ │ │ 「曾」) │ │
│ ├───────────┼────────┼─────────────┼─────────────┤
│ │5、96.8.14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141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到期日:97.02.01 │
│ │ 書 │院卷九,P.9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清償日:97.02.01 │
│ │ │ │ 、戊○○印文 │清償清額: │
│ ├───────────┼────────┼─────────────┤ 新台幣 15,659,785 │
│ │6、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 │偵五卷,P.142-143│ │ │
│ │ 公司96.8.9、96.8.10│院卷九,P.7-8 │ │ │
│ │ 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 │ │ │ │
│ │ 一發票 │ │ │ │
│ ├───────────┼────────┼─────────────┤ │
│ │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144-148│ │ │
│ │ 款傳票及放款交易憑 │院卷九,P.10-14 │ │ │
│ │ 證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偵五卷,P.149 │ │ │
│ │ 8.14開立給付予進金 │院卷九,P.15 │ │ │
│ │ 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之匯票 │ │ │ │
├────────────────┼───────────┼────────┼─────────────┼─────────────┤
│第一次動撥 │1、96.8.8高隆田村電子 │偵五卷,P.137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2.01 │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2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3 │ 限公司印文、戊○○│清償日:97.02.01 │
│動撥時間:96.08.16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 印文 │清償清額: │
│動撥金額:新台幣 11,253,961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新台幣 11,253,961 │
│撥付對象: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
│入帳帳戶:進金生華僑民生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2、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 │偵五卷,P.138 │BUYER CONFIRMATION:高隆田│ │
│ 金額 16,695,065 │ 公司2007.8.2開立之 │院卷九,P.4 │ 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PROFORMA INVOICE │ │ 文、戊○○印文 │ │
│ ├───────────┼────────┼─────────────┤ │
│ │3、96.8.16授信額度動用│偵五卷,P.150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 申請書 │院卷九,P.16 │ 限公司印文、戊○○│ │
│ │ │ │印文照會人員:丙○○簽章(│ │
│ │ │ │ 僅簽「曾」)│ │
│ ├───────────┼────────┼─────────────┤ │
│ │4、96.8.16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151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17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印文、戊○○│ │
│ │ │ │ 印文 │ │
│ │ │ │照會人員:丙○○ │ │
│ ├───────────┼────────┼─────────────┤ │
│ │5、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 │偵五卷,P.152 │ │ │
│ │ 公司96.8.13開立之電│院卷九,P.18 │ │ │
│ │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153-154│ │ │
│ │ 款傳票及放款交易憑 │院卷九,P.19-20 │ │ │
│ │ 證 │ │ │ │
│ ├───────────┼────────┼─────────────┤ │
│ │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偵五卷,P.155 │ │ │
│ │ .8.16 匯款申請書代 │院卷九,P.21 │ │ │
│ │ 收入傳票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偵五卷,P.156 │ │ │
│ │ .8.16 開立給付予進 │院卷九,P.22 │ │ │
│ │ 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之匯票 │ │ │ │
├────────────────┼───────────┼────────┼─────────────┼─────────────┤
│第一次動撥 │1、96.8.8高隆田村電子 │偵五卷,P.157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2.05,分8筆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3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23 │ 限公司印文、戊○○│1、清償日:96.11.19 │
│動撥時間:96.08.09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印文RM ∕ARM:丙○○簽章(│ 清償金額:新台幣500,000│
│動撥金額:新台幣 81,500,000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僅簽「曾」)│2、清償日:96.12.10 │
│撥付對象: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清償金額: │
│入帳帳戶:艾帝克華南南永和 ├───────────┼────────┼─────────────┤ 新台幣22,3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 │2、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158 │ │3、清償日:96.12.11 │
│ (分五筆匯入) │ 2007.8.8開立之 │院卷九,P.24 │ │ 清償金額: │
│ │ PROFORMA INVOICE │ │ │ 新台幣2,000,000 │
│ ├───────────┼────────┼─────────────┤4、清償日:96.12.17 │
│ │3、96.8.8日盛國際商業 │院卷九,P.25-26 │ │ 清償金額: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 │ │ 新台幣1,100,000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5、清償日:97.01.03 │
│ │ 狀」及匯票付款紀錄 │ │ │ 清償金額: │
│ ├───────────┼────────┼─────────────┤ 新台幣17,000,000 │
│ │4、96.8.9授信額度動用 │偵五卷,P.160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6、清償日:97.01.07 │
│ │ 申請書 │院卷九,P.27 │ 限公司印文、戊○○│ 清償金額: │
│ │ │ │印文照會人員:丙○○簽章(│ 新台幣14,000,000 │
│ │ │ │ 僅簽「曾」)│7、清償日:97.01.09 │
│ ├───────────┼────────┼─────────────┤ 清償金額: │
│ │5、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161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新台幣18,600,000 │
│ │ 96.8.13開立之電子計│院卷九,P.29 │ 股份有限公司印│8、清償日:97.01.11 │
│ │ 算機統一發票 │ │ 文、戊○○印文│ 清償金額: │
│ ├───────────┼────────┼─────────────┤ 新台幣6,000,000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163-176│ │ (以新貸還款) │
│ │ 款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30-43 │ │ │
│ │ 請書代收入傳票 │ │ │ │
│ ├───────────┼────────┼─────────────┤ │
│ │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偵五卷,P.177 │ │ │
│ │ 8.9開立給付予進金 │院卷九,P.44 │ │ │
│ │ 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之匯票 │ │ │ │
├────────────────┼───────────┼────────┼─────────────┼─────────────┤
│第一次動撥 │1、96.8.8高隆田村電子 │偵五卷,P.178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2.05,分7筆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4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45 │ 限公司印文、戊○○│1、清償日:97.01.11 │
│動撥時間:96.08.10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印文RM ∕ARM:丙○○印文(│ 清償金額: │
│動撥金額:新台幣 74,586,698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僅簽「曾」)│ 新台幣12,500,000 │
│撥付對象:長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以新貸還款) │
│入帳帳戶:長邑光電聯邦中和 ├───────────┼────────┼─────────────┤2、清償日:97.01.16 │
│ 帳號:000000000000 │2、長邑光電股份有限公 │偵五卷,P.179 │客戶: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限│ 清償金額: │
│ (分四筆匯入) │ 司2007.7.24開立之 │院卷九,P.46 │ 公司印文、戊○○印文│ 新台幣3,400,000 │
│ │ PROFORMA INVOICE │ │ │ (以新貸還款2,000,000) │
│ ├───────────┼────────┼─────────────┤3、清償日:97.01.17 │
│ │3、96.8.8日盛國際商業 │偵五卷,P.180 │ │ 清償金額: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47 │ │ 新台幣20,800,000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以新貸還款$19,800,000) │
│ │ 狀」 │ │ │4、清償日:97.01.22 │
│ ├───────────┼────────┼─────────────┤ 清償金額: │
│ │4、96.8.9授信額度動用 │偵五卷,P.181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新台幣$4,500,000 │
│ │ 申請書 │院卷九,P.48 │ 限公司印文、戊○○│ (以新貸還款) │
│ │ │ │印文照會人員:丙○○簽章 │5、清償日:97.01.22 │
│ ├───────────┼────────┼─────────────┤ 清償金額: │
│ │5、96.8.10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189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新台幣9,500,000 │
│ │ 書 │院卷九,P.49 │ 股份有限公司印│6、清償日:97.01.22 │
│ │ │ │ 文、戊○○印文│ 清償金額: │
│ ├───────────┼────────┼─────────────┤ 新台幣20,000,000 │
│ │6、長邑光電克股份有限 │偵五卷,P.190 │ │ (以新貸還款) │
│ │ 公司96.8.9開立之電 │院卷九,P.50 │ │7、清償日:97.01.30 │
│ │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清償金額: │
│ ├───────────┼────────┼─────────────┤ 新台幣3,886,698 │
│ │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191 │ │ │
│ │ 放款交易憑證 │院卷九,P.51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偵五卷,P.192 │ │ │
│ │ 8.10開立給付予長邑 │院卷九,P.52 │ │ │
│ │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 │ 匯票 │ │ │ │
│ ├───────────┼────────┼─────────────┤ │
│ │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內 │偵五卷,P.193-200│ │ │
│ │ 部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53-61 │ │ │
│ │ 請書代收入傳票 │ │ │ │
├────────────────┼───────────┼────────┼─────────────┼─────────────┤
│第一次動撥 │1、96.8.8高隆田村電子 │偵五卷,P.178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2.29 │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5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45 │ 限公司印文、戊○○│清償日:97.02.01 │
│動撥時間:96.08.29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印文RM ∕ARM:丙○○簽章(│清償清額:新台幣2,337,279 │
│動撥金額:新台幣 2,337,279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僅簽「曾」)│ │
│撥付對象:長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
│入帳帳戶:長邑光電聯邦中和 ├───────────┼────────┼─────────────┤ │
│ 帳號:000000000000 │2、96.8.29授信額度動用│偵五卷,P.182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 申請書 │院卷九,P.61 │ 限公司印文、戊○○│ │
│ │ │ │印文照會人員:丙○○簽章(│ │
│ │ │ │ 僅簽「曾」)│ │
│ ├───────────┼────────┼─────────────┤ │
│ │3、96.8.31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183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62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戊○○印文│ │
│ ├───────────┼────────┼─────────────┤ │
│ │4、長邑光電克股份有限 │偵五卷,P.184 │ │ │
│ │ 公司96.8.29開立之電│院卷九,P.63 │ │ │
│ │ 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185-187│ │ │
│ │ 款傳票及匯款申請書 │院卷九,P.64-66 │ │ │
│ │ 代收傳票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6.│偵五卷,P.188 │ │ │
│ │ 8.29開立給付予長邑 │院卷九,P.67 │ │ │
│ │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 │ 匯票 │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4授信額度動用 │偵五卷,P.201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02 │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6 │ 申請書 │院卷九,P.68 │ 限公司印文、戊○○│清償日:97.02.01 │
│動撥時間:97.01.04 │ │ │印文查詢經濟部網站:丙○○│清償清額: │
│動撥金額:新台幣 16,828,980 │ │ │ 簽章 (僅簽「曾」)│ 新台幣3,248,975 │
│撥付對象: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 │照會人員:丙○○簽章(僅簽│ (未全部清償) │
│入帳帳戶:艾帝克華南南永和 │ │ │ 「曾」)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2、97.1.3高隆田村電子 │偵五卷,P.202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69 │ 限公司印文、戊○○│ │
│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印文RM ∕ARM:丙○○簽章(│ │
│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僅簽「曾」)│ │
│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驗印:丙○○簽章(僅簽「曾│ │
│ │ │ │ 」) │ │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03 │客戶確認簽名:高隆田村電子│ │
│ │ 2008.1.3開立之 │院卷九,P.70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PROFORMA INVOICE │ │ 文、戊○○印文│ │
│ ├───────────┼────────┼─────────────┤ │
│ │4、97.1.4匯票付款申請 │偵五卷,P.204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71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戊○○印文│ │
│ ├───────────┼────────┼─────────────┤ │
│ │5、97.1.4日盛國際商業 │偵五卷,P.205 │ │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72 │ │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
│ │ 狀」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206-207│ │ │
│ │ 款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73-74 │ │ │
│ │ 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08 │ │ │
│ │ 97.1.3開立之電子計 │院卷九,P.75 │ │ │
│ │ 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偵五卷,P.209-210│ │ │
│ │ 1.4開立給付予艾帝克│院卷九,P.76-77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 │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8授信額度動用 │偵五卷,P.211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04(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7 │ 申請書 │院卷九,P.78 │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1.08 │ │ │印文查詢經濟部網站:丙○○│ │
│動撥金額:新台幣 13,817,160 │ │ │ 簽章(僅簽「曾」)│ │
│撥付對象: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 │照會人員:丙○○簽章(僅簽│ │
│入帳帳戶:艾帝克華南南永和 │ │ │ 「曾」)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2、97.1.8匯票付款申請 │偵五卷,P.212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79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戊○○印文│ │
│ ├───────────┼────────┼─────────────┤ │
│ │3、97.1.7高隆田村電子 │偵五卷,P.213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80 │ 限公司印文 │ │
│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RM∕ARM:丙○○簽章(僅簽 │ │
│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曾」) │ │
│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驗印:丙○○簽章(僅簽「曾│ │
│ │ │ │ 」) │ │
│ ├───────────┼────────┼─────────────┤ │
│ │4、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14 │客戶確認簽名:高隆田村電子│ │
│ │ 2008.1.7開立之 │院卷九,P.81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PROFORMA INVOICE │ │ 文、戊○○印文│ │
│ ├───────────┼────────┼─────────────┤ │
│ │5、97.1.7日盛國際商業 │偵五卷,P.215 │ │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82 │ │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
│ │ 狀」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216-217│ │ │
│ │ 款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83-84 │ │ │
│ │ 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18-219│ │ │
│ │ 97.1.7開立之電子計 │院卷九,P.85-86 │ │ │
│ │ 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偵五卷,P.220-221│ │ │
│ │ 1.8開立給付予艾帝克│院卷九,P.87-88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 │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10授信額度動用│偵五卷,P.222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08(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8 │ 申請書 │院卷九,P.89 │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1.10 │ │ │印文照會人員:丙○○印文 │ │
│動撥金額:新台幣 18,640,650 │ │ │ │ │
│撥付對象: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
│入帳帳戶:艾帝克華南南永和 │2、97.1.8高隆田村電子 │偵五卷,P.223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帳號:00000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90 │ 限公司印文、戊○○│ │
│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印文RM ∕AARM:丙○○印文 │ │
│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驗印:丙○○印文 │ │
│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24 │客戶確認簽名:高隆田村電子│ │
│ │ 2008.1.8開立之 │院卷九,P.91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PROFORMA INVOICE │ │ 文、戊○○印文│ │
│ ├───────────┼────────┼─────────────┤ │
│ │4、97.1.10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225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92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戊○○印文│ │
│ ├───────────┼────────┼─────────────┤ │
│ │5、97.1.9日盛國際商業 │偵五卷,P.226 │ │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93 │ │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
│ │ 狀」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227-228│ │ │
│ │ 款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94-95 │ │ │
│ │ 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29 │ │ │
│ │ 97.1.8開立之電子計 │院卷九,P.96 │ │ │
│ │ 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偵五卷,P.230-221│ │ │
│ │ 1.10開立給付予艾帝克│院卷九,P.97-98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 │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15授信額度動用│偵五卷,P.232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11(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9 │ 申請書 │院卷九,P.99 │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1.15 │ │ │印文查詢經濟部網站:丙○○│ │
│動撥金額:新台幣 16,582,480 │ │ │ 簽章(僅簽「曾」)│ │
│撥付對象: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 │照會人員:丙○○簽章(僅簽│ │
│入帳帳戶:艾帝克華南南永和 │ │ │ 「曾」)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2、97.1.11高隆田村電子│偵五卷,P.233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100 │ 限公司印文、戊○○│ │
│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印文RM ∕ARM:丙○○簽章(│ │
│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僅簽「曾」)│ │
│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驗印:丙○○簽章(僅簽「曾│ │
│ │ │ │ 」) │ │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34 │客戶確認簽名:高隆田村電子│ │
│ │ 2008.1.10開立之 │院卷九,P.101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PROFORMA INVOICE │ │ 文、戊○○印文│ │
│ ├───────────┼────────┼─────────────┤ │
│ │4、97.1.15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235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102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戊○○印文│ │
│ ├───────────┼────────┼─────────────┤ │
│ │5、97.1.11日盛國際商業│偵五卷,P.236 │ │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103 │ │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
│ │ 狀」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237-238│ │ │
│ │ 款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104-105│ │ │
│ │ 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39 │ │ │
│ │ 97.1.8開立之電子計 │院卷九,P.106 │ │ │
│ │ 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偵五卷,P.240-241│ │ │
│ │ 1.15開立給付予艾帝克│院卷九,P.107-108│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 │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21授信額度動用│偵五卷,P.242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17(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0 │ 申請書 │院卷九,P.109 │ 限公司印無、戊○○│ │
│動撥時間:97.01.21 │ │ │印文查詢經濟部網站:丙○○│ │
│動撥金額:新台幣 20,746,320 │ │ │印文照會人員:丙○○印文 │ │
│撥付對象: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
│入帳帳戶:艾帝克華南南永和 │2、97.1.17高隆田村電子│偵五卷,P.243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帳號:00000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110 │ 限公司印文 │ │
│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 │ │
│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
│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44 │客戶確認簽名:高隆田村電子│ │
│ │ 2008.1.14開立之 │院卷九,P.112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PROFORMA INVOICE │ │ 文、戊○○印文│ │
│ ├───────────┼────────┼─────────────┤ │
│ │4、97.1.21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245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113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戊○○印文│ │
│ ├───────────┼────────┼─────────────┤ │
│ │5、97.1.17日盛國際商業│偵五卷,P.246 │ │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114 │ │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
│ │ 狀」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247-249│ │ │
│ │ 款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116-118│ │ │
│ │ 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51 │ │ │
│ │ 97.1.14開立之電子計│院卷九,P.120 │ │ │
│ │ 算機統 一發票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偵五卷,P.250 │ │ │
│ │ 1.21開立給付予艾帝克│院卷九,P.119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 │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24授信額度動用│偵五卷,P.252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22(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1 │ 申請書 │院卷九,P.121 │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1.24 │ │ │印文照會人員:丙○○印文 │ │
│動撥金額:新台幣 18,627,840 ├───────────┼────────┼─────────────┤ │
│撥付對象: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2、97.1.22高隆田村電子│偵五卷,P.253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入帳帳戶:艾帝克華南南永和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122 │ 限公司印文、戊○○│ │
│ 帳號:000000000000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印文RM ∕ARM:丙○○印文 │ │
│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
│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54 │客戶確認簽名:高隆田村電子│ │
│ │ 2008.1.18開立之 │院卷九,P.123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PROFORMA INVOICE │ │ 文、戊○○印文│ │
│ ├───────────┼────────┼─────────────┤ │
│ │4、97.1.24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255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124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戊○○印文│ │
│ ├───────────┼────────┼─────────────┤ │
│ │5、97.1.22日盛國際商業│偵五卷,P.256 │ │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125 │ │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
│ │ 狀」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257-258│ │ │
│ │ 款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126-127│ │ │
│ │ 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61 │ │ │
│ │ 97.1.18開立之電子計│院卷九,P.130 │ │ │
│ │ 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偵五卷,P.259-260│ │ │
│ │ 1.24開立給付予艾帝克│院卷九,P.128-129│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 │偵五卷,P. 262 │ │ │
│ │ │院卷九,P.131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24授信額度動用│偵五卷,P.262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22(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2 │ 申請書 │院卷九,P.131 │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1.24 │ │ │印文照會人員:丙○○ │ │
│動撥金額:新台幣 15,240,960 ├───────────┼────────┼─────────────┤ │
│撥付對象: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2、97.1.22高隆田村電子│偵五卷,P.263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入帳帳戶:艾帝克華南南永和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132 │ 限公司印文、戊○○│ │
│ 帳號:000000000000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印文RM ∕ARM:丙○○印文 │ │
│ │ 「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
│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 │ │ │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64 │客戶確認簽名:高隆田村電子│ │
│ │ 2008.1.16開立之 │院卷九,P.133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PROFORMA INVOICE │ │ 文、戊○○印文│ │
│ ├───────────┼────────┼─────────────┤ │
│ │4、97.1.24匯票付款申請│偵五卷,P.265 │信用狀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 │
│ │ 書 │院卷九,P.134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文、戊○○印文│ │
│ ├───────────┼────────┼─────────────┤ │
│ │5、97.1.22日盛國際商業│偵五卷,P.266 │ │ │
│ │ 銀行開立之「開發國 │院卷九,P.114 │ │ │
│ │ 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 │ │ │ │
│ │ 狀」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 │偵五卷,P.267-268│ │ │
│ │ 款交易憑證及匯款申 │院卷九,P.136-137│ │ │
│ │ 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偵五卷,P.271 │ │ │
│ │ 97.1.16開立之電子計│院卷九,P.140 │ │ │
│ │ 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偵五卷,P.269-270│ │ │
│ │ 1.24開立給付予艾帝克│院卷九,P.138-139│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 │ │ │ │
├────────────────┼───────────┼────────┼─────────────┼─────────────┤
│第一次動撥 │1、96.9.7高隆田村電子 │偵六卷,P.1-3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3.25 │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3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院卷九,P.141-143│ 限公司印文、戊○○印文│清償日:97.02.05 │
│動撥時間:96.09.07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 │經辦:丙○○印文 │清償清額:美金124,000 │
│動撥金額:美金 124,000 │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 │進口貨物與營業項目相符:曾│ │
│撥付對象:LI SHIN INTERNATIONAL │ │ │ 俊雄印文│ │
│ ENTERPRISE CORP. ├───────────┼────────┼─────────────┤ │
│入帳帳戶:LI SHIN INTERNATIONA │2、約定書 │偵六卷,P.4 │立約人及其負責人:高隆田村│ │
│ ENTERPRISE CORP.永豐 │ │院卷九,P.144 │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印文、戊○○印文│ │
│ ├───────────┼────────┼─────────────┤ │
│ │3、信用狀電文 │偵六卷,P.5-8 │ │ │
│ │ │院卷九,P.145-148│ │ │
│ ├───────────┼────────┼─────────────┤ │
│ │4、LI SHIN │偵六卷,P.9 │BUYER CONFIRMATION:高隆田│ │
│ │ INTERNATIONAL │院卷九,P.149 │ 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ENTERPRISE CORP. │ │ 印文、戊○○印文 │ │
│ │ 2008.7.5開立之 │ │ │ │
│ │ PROFORMA INVOICE │ │ │ │
│ ├───────────┼────────┼─────────────┤ │
│ │5、2007(96).10.4貸款確│偵六卷,P.10-12 │ │ │
│ │ 認書 │院卷九,P.150-152│ │ │
│ ├───────────┼────────┼─────────────┤ │
│ │6、2007(96).9.29進口信│偵六卷,P.13 │客戶簽章:高隆田村電子股份│ │
│ │ 用狀單據到達通知書 │院卷九,P.153 │ 有限公司印文、繆│ │
│ │ 及回單聯 │ │ 秀義印文 │ │
│ ├───────────┼────────┼─────────────┤ │
│ │7、永豐銀行2007(96).9.│偵六卷,P.14 │ │ │
│ │ 27開立之到達通知 │院卷九,P.154 │ │ │
│ ├───────────┼────────┼─────────────┤ │
│ │8、銀行2007(96).9.27匯│偵六卷,P.15 │ │ │
│ │ 票 │院卷九,P.155 │ │ │
│ ├───────────┼────────┼─────────────┤ │
│ │9、LI SHIN │院卷九,P.156 │ │ │
│ │ INTERNATIONAL │ │ │ │
│ │ ENTERPRISE CORP. │ │ │ │
│ │ 2007.9.11開立之 │ │ │ │
│ │ COMMERCIAL INVOICE │ │ │ │
│ ├───────────┼────────┼─────────────┤ │
│ │10、LI SHIN │偵六卷,P.15 │ │ │
│ │ INTERNATIONAL │院卷九,P.157 │ │ │
│ │ ENTERPRISE CORP. │ │ │ │
│ │ 2007.9.11開立之 │ │ │ │
│ │ PACKING LIST │ │ │ │
│ ├───────────┼────────┼─────────────┤ │
│ │11、LI SHIN │偵六卷,P.16 │ │ │
│ │ INTERNATIONAL │院卷九,P.158 │ │ │
│ │ ENTERPRISE CORP. │ │ │ │
│ │ 2007.9.14開立之 │ │ │ │
│ │ CARGO RECEIPT │ │ │ │
│ ├───────────┼────────┼─────────────┤ │
│ │12、銀行放款電文 │偵六卷,P.17-19 │ │ │
│ │ │院卷九,P.159-161│ │ │
├────────────────┼───────────┼────────┼─────────────┼─────────────┤
│第二次動撥 │1、96.12.11高隆田村電 │偵六卷,P.21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6.13 │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4 │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日 │院卷九,P.162-163│ 限公司印文、戊○○│清償日:97.02.05 │
│動撥時間:96.12.11 │ 盛國際商業銀行提出 │ │ 印文 │清償清額:美金68,800 │
│動撥金額:美金 68,800 │ 之「開發信用狀申請 │ │ │ │
│撥付對象:CVT INTERNATIONAL │ 書」 │ │ │ │
│ LIMITED ├───────────┼────────┼─────────────┤ │
│入帳帳戶:CVT INTERNATIONAL │2、約定書 │偵六卷,P.22 │立約人及其負責人:高隆田村│ │
│ LIMITED恒生銀行 │ │院卷九,P.164 │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印文、戊○○印文│ │
│ ├───────────┼────────┼─────────────┤ │
│ │3、銀行信用狀電文 │偵六卷,P.23-26 │ │ │
│ │ │院卷九,P.165-169│ │ │
│ ├───────────┼────────┼─────────────┤ │
│ │4、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27 │ │ │
│ │ LIMITED 2007.10.19 │院卷九,P.169 │ │ │
│ │ 開立之PRO-FORMA │ │ │ │
│ │ INVOICE │ │ │ │
│ ├───────────┼────────┼─────────────┤ │
│ │5、2007(96).12.24貸款 │偵六卷,P.28-30 │ │ │
│ │ 確認書 │院卷九,P.1 │ │ │
│ │ │70-172 │ │ │
│ ├───────────┼────────┼─────────────┤ │
│ │6、2007(96).12.18進口 │偵六卷,P.31 │ │ │
│ │ 信用狀單據到達通知 │院卷九,P.173 │ │ │
│ │ 書及回單聯 │ │ │ │
│ ├───────────┼────────┼─────────────┤ │
│ │7、恆生銀行2007(96). │偵六卷,P.32-33 │ │ │
│ │ 12.17開立之到達通知│院卷九,P.174-175│ │ │
│ ├───────────┼────────┼─────────────┤ │
│ │8、CVT INTERNATIONAL L│偵六卷,P.34 │ │ │
│ │ LIMITED2007(96).12.│院卷九,P.176 │ │ │
│ │ 14開立之COMMERCIAL │ │ │ │
│ │ INVOICE │ │ │ │
│ ├───────────┼────────┼─────────────┤ │
│ │9、CVT INTERNATIONAL L│偵六卷,P.35 │ │ │
│ │ LIMITED2007(96).12.│院卷九,P.177 │ │ │
│ │ 14開立之PACKINGLIST│ │ │ │
│ ├───────────┼────────┼─────────────┤ │
│ │10、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36 │KAOLUNG TAMURA ELECTRONICS│ │
│ │ LIMITED 2007(96). │院卷九,P.178 │CO., LTD:高隆田村電子股份│ │
│ │ 12.12 開立之 │ │ 有限公司印文、繆│ │
│ │ CARGORECEIPT │ │ 秀義印文 │ │
│ ├───────────┼────────┼─────────────┤ │
│ │11、銀行放款電文 │偵六卷,P.37-38 │ │ │
│ │ │院卷九,P.179 │ │ │
├────────────────┼───────────┼────────┼─────────────┼─────────────┤
│第二次動撥 │1、96.12.10高隆田村電 │偵六卷,P.39-40 │ │到期日:97.06.27 │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5 │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日 │院卷九,P.181-182│ │清償日:97.02.05 │
│動撥時間:96.12.31 │ 盛國際商業銀行提出 │ │ │清償清額:美金417,200 │
│動撥金額:美金 690,000 │ 之「開發信用狀申請 │ │ │ (未全部清償) │
│撥付對象: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書」 │ │ │ │
│入帳帳戶:豐藝電子彰化銀行吉 ├───────────┼────────┼─────────────┤ │
│ 林分行000000000000 │2、約定書 │偵六卷,P.41 │立約人及其負責人:高隆田村│ │
│ │ │院卷九,P.183 │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印文、戊○○印文│ │
│ ├───────────┼────────┼─────────────┤ │
│ │3、銀行信用狀電文 │偵六卷,P.43-46、│ │ │
│ │ │ 48-49 │ │ │
│ │ │院卷九,P.185-188│ │ │
│ │ │ 、190-191│ │ │
│ ├───────────┼────────┼─────────────┤ │
│ │4、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 │偵六卷,P.47 │ │ │
│ │ 司2007.11.29開立之 │院卷九,P.189 │ │ │
│ │ PROORMA INVOICE │ │ │ │
│ ├───────────┼────────┼─────────────┤ │
│ │5、2008(97).1.2進口信 │偵六卷,P.50 │ │ │
│ │ 用狀單據到達通知書 │院卷九,P.192 │ │ │
│ │ 及回單聯 │ │ │ │
│ ├───────────┼────────┼─────────────┤ │
│ │6、彰化銀行2007(96).12│偵六卷,P.51-52 │ │ │
│ │ .31開立之到達通知 │院卷九,P.193-194│ │ │
│ ├───────────┼────────┼─────────────┤ │
│ │7、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 │偵六卷,P.53 │ │ │
│ │ 司2007.12.13開立之 │院卷九,P.195 │ │ │
│ │ INVOICE │ │ │ │
│ ├───────────┼────────┼─────────────┤ │
│ │8、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 │偵六卷,P.54 │ │ │
│ │ 司2007.12.13開立之 │院卷九,P.196 │ │ │
│ │ PACKING LIST │ │ │ │
│ ├───────────┼────────┼─────────────┤ │
│ │9、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 │偵六卷,P.55 │KAOLUNG TAMURA ELECTRONICS│ │
│ │ 司2007.12.25開立之 │院卷九,P.197 │CO., LTD:高隆田村電子股份│ │
│ │ CARGO RECEIPT │ │ 有限公司印文、戊○○印文│ │
│ ├───────────┼────────┼─────────────┤ │
│ │10、銀行放款電文 │偵六卷,P.56 │ │ │
│ │ │院卷九,P.198 │ │ │
├────────────────┼───────────┼────────┼─────────────┼─────────────┤
│第二次動撥 │1、96.12.17高隆田村電 │偵六卷,P.57-58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03(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6 │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日 │院卷九,P.199-200│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1.07 │ 盛國際商業銀行提出 │ │印文經辦:丙○○簽章(僅簽│ │
│動撥金額:美金 32,000 │ 之「開發信用狀申請 │ │ 「曾」) │ │
│撥付對象:CVT INTERNATIONAL │ 書」 │ │RM:丙○○簽章(僅簽「曾」)│ │
│ LIMITED │ │ │進口貨物與營業項目相符: │ │
│入帳帳戶:CVT INTERNATIONAL │ │ │ 丙○○簽章(僅簽「曾」)│ │
│ LIMITED恒生銀行 ├───────────┼────────┼─────────────┤ │
│ │2、約定書 │偵六卷,P.59 │立約人及其負責人:高隆田村│ │
│ │ │院卷九,P.201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繆秀│ │
│ │ │ │義印文 │ │
│ ├───────────┼────────┼─────────────┤ │
│ │3、2008(97).1.14貸款確│偵六卷,P.60 │ │ │
│ │ 認書 │院卷九,P.202 │ │ │
│ ├───────────┼────────┼─────────────┤ │
│ │4、銀行信用狀電文 │偵六卷,P.61-64、│ │ │
│ │ │ 66-67 │ │ │
│ │ │院卷九,P.203-206│ │ │
│ │ │ 、208-209│ │ │
│ ├───────────┼────────┼─────────────┤ │
│ │5、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65 │ │ │
│ │ LIMITED 2007.12.17 │院卷九,P.207 │ │ │
│ │ 開立之PRO-FORMA │ │ │ │
│ │ INVOICE │ │ │ │
│ ├───────────┼────────┼─────────────┤ │
│ │6、2008(97).1.8進口信 │偵六卷,P.68 │ │ │
│ │ 用狀單據到達通知書 │院卷九,P.210 │ │ │
│ │ 及回單聯 │ │ │ │
│ ├───────────┼────────┼─────────────┤ │
│ │7、恆生銀行2008(97).1.│偵六卷,P.69-70 │ │ │
│ │ 7開立之到達通知 │院卷九,P.211-212│ │ │
│ ├───────────┼────────┼─────────────┤ │
│ │8、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71 │ │ │
│ │ LIMITED 2008.1.4開 │院卷九,P.213 │ │ │
│ │ 立之INVOICE │ │ │ │
│ ├───────────┼────────┼─────────────┤ │
│ │9、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72 │ │ │
│ │ LIMITED 2008.1.4開 │院卷九,P.214 │ │ │
│ │ 立之PACKING LIST │ │ │ │
│ ├───────────┼────────┼─────────────┤ │
│ │10、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73 │KAOLUNG TAMURA ELECTRONICS│ │
│ │ LIMITED 2007.12.18│院卷九,P.215 │CO., LTD:高隆田村電子股份│ │
│ │ 開立之CARGO RECEIPT│ │ 有限公司印文、繆│ │
│ │ │ │ 秀義印文 │ │
│ ├───────────┼────────┼─────────────┤ │
│ │11、銀行放款電文 │偵六卷,P.74 │ │ │
│ │ │院卷九,P.216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16高隆田村電子│偵六卷,P.75-76、│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21(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7 │ 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 │ 84 │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1.23 │ 國際商業銀行提出之 │院卷九,P.217-218│印文經辦:丙○○印文進口貨│ │
│動撥金額:美金 104,000 │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 、226 │物與營業項目相符:丙○○印│ │
│撥付對象:CVT INTERNATIONAL │ │ │ 文 │ │
│ LIMITED ├───────────┼────────┼─────────────┤ │
│入帳帳戶:CVT INTERNATIONAL │2、約定書 │偵六卷,P.77 │立約人及其負責人:高隆田村│ │
│ LIMITED恒生銀行 │ │院卷九,P.219 │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印文、戊○○印文│ │
│ ├───────────┼────────┼─────────────┤ │
│ │3、2008(97).1.29開立之│偵六卷,P.78 │ │ │
│ │ 貸款確認書 │院卷九,P.220 │ │ │
│ ├───────────┼────────┼─────────────┤ │
│ │4、銀行信用狀電文 │偵六卷,P.79-83、│ │ │
│ │ │ 86-87 │ │ │
│ │ │院卷九,P.221-225│ │ │
│ │ │ 、228-229│ │ │
│ ├───────────┼────────┼─────────────┤ │
│ │5、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85 │ │ │
│ │ LIMITED 2007.12.17 │院卷九,P.227 │ │ │
│ │ 開立之PROFORMA │ │ │ │
│ │ INVOICE │ │ │ │
│ ├───────────┼────────┼─────────────┤ │
│ │6、2008(97).1.24進口信│偵六卷,P.88 │「客戶簽章」:高隆田村電子│ │
│ │ 用狀單據到達通知書 │院卷九,P.230 │ 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及回單聯 │ │ 文、戊○○印文│ │
│ ├───────────┼────────┼─────────────┤ │
│ │7、恆生銀行2008(97).1.│偵六卷,P.89-90 │ │ │
│ │ 23開立之到達通知 │院卷九,P.231-232│ │ │
│ ├───────────┼────────┼─────────────┤ │
│ │8、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91 │ │ │
│ │ LIMITED 2008.1.21開│院卷九,P.233 │ │ │
│ │ 立之INVOICE │ │ │ │
│ ├───────────┼────────┼─────────────┤ │
│ │9、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92 │ │ │
│ │ LIMITED2008.1.21開 │院卷九,P.234 │ │ │
│ │ 立之PACKING LIST │ │ │ │
│ ├───────────┼────────┼─────────────┤ │
│ │10、CVT INTERNATIONAL │偵六卷,P.93 │ │ │
│ │ LIMITED2008.1.17 │院卷九,P.235 │ │ │
│ │ 開立之CARGO RECEIPT│ │ │ │
│ ├───────────┼────────┼─────────────┤ │
│ │11、銀行放款電文 │偵六卷,P.94 │ │ │
│ │ │院卷九,P.236 │ │ │
├────────────────┼───────────┼────────┼─────────────┼─────────────┤
│第二次動撥 │1、97.1.30授信額度動用│偵六卷,P.97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28(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8 │ 申請書 │院卷九,P.237 │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1.30 │ │ │印文照會人員:丙○○印文 │ │
│動撥金額:美金 429,300 ├───────────┼────────┼─────────────┤ │
│撥付對象:KOSHIDA CORPORATION │2、2008(97).1.30貸款確│偵六卷,P.98 │ │ │
│入帳帳戶:THE BANK OF │ 認書 │院卷九,P.238 │ │ │
│ TOKYO-MITSUBISHI ├───────────┼────────┼─────────────┤ │
│ UFJ,LTD.GINZADORI │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匯 │偵六卷,P.99 │申請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BRANCH │ 出匯款申請書 │院卷九,P.239 │ 限公司印文、戊○○印文│ │
│ ├───────────┼────────┼─────────────┤ │
│ │4、KOSHIDA CORPORATION│偵六卷,P.100-101│ │ │
│ │ 2007.12.18開立之 │院卷九,P.240-241│ │ │
│ │ ORIGINAL INVOICE及 │ │ │ │
│ │ 載貨證券 │ │ │ │
│ ├───────────┼────────┼─────────────┤ │
│ │5、KOSHIDA CORPORATION│偵六卷,P.102-103│Collect:高隆田村電子股份 │ │
│ │ 2007.12.3開立之 │院卷九,P.242-243│ 有限公司印文、繆 │ │
│ │ ORIGINAL INVOICE及 │ │ 秀義印文 │ │
│ │ 載貨證券 │ │ │ │
│ ├───────────┼────────┼─────────────┤ │
│ │6、銀行放款電文 │偵六卷,P.104-106│ │ │
│ │ │院卷九,P.244-246│ │ │
├────────────────┼───────────┼────────┼─────────────┼─────────────┤
│第二次動撥 │1、97.2.1授信額度動用 │偵六卷,P.107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30(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19 │ 申請書 │院卷九,P.247 │ 限公司印文、戊○○印文│ │
│動撥時間:97.02.01 │ │ │照會人員:丙○○印文 │ │
│動撥金額:美金 997,500 ├───────────┼────────┼─────────────┤ │
│撥付對象:KOSHIDA CORPORATION │2、2008(97).2.1貸款確 │偵六卷,P.108 │ │ │
│入帳帳戶:THE BANK OF │ 認書 │院卷九,P.248 │ │ │
│ TOKYO-MITSUBISHI │ │偵六卷,P.109 │ │ │
│ UFJ,LTD.GINZADORI ├───────────┼────────┼─────────────┤ │
│ BRANCH │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匯 │院卷九,P.249 │申請人留存印鑑∕簽章:高隆│ │
│ │ 出匯款申請書 │ │ 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文、戊○○印文│ │
│ ├───────────┼────────┼─────────────┤ │
│ │4、KOSHIDA CORPORATION│偵六卷,P.110 │ │ │
│ │ 2007.12.3開立之 │院卷九,P.250 │ │ │
│ │ ORIGINAL INVOICE及 │ │ │ │
│ │ 載貨證券 │ │ │ │
│ ├───────────┼────────┼─────────────┤ │
│ │5、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偵六卷,P.111 │KAOLUNG TAMURA ELECTRONICS│ │
│ │ 限公司2007.12.3開立│院卷九,P.251 │CO., LTD:高隆田村電子股份│ │
│ │ 之CARGO RECEIPT │ │ 有限公司印文、戊○○印文│ │
│ ├───────────┼────────┼─────────────┤ │
│ │6、銀行放款電文 │偵六卷,P.112-114│ │ │
│ │ │院卷九,P.252-254│ │ │
├────────────────┼───────────┼────────┼─────────────┼─────────────┤
│第二次動撥 │1、97.2.5授信額度動用 │偵六卷,P.115 │借款人: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到期日:97.07.30(未清償)│
│動撥申貸款項次:編號 20 │ 申請書 │院卷九,P.255 │ 限公司印文、戊○○│ │
│動撥時間:97.02.05 │ │ │印文照會人員:丙○○印文 │ │
│動撥金額:美金 612,500 ├───────────┼────────┼─────────────┤ │
│撥付對象:KOSHIDA CORPORATION │2、2008(97).2.5貸款確 │偵六卷,P.116 │ │ │
│入帳帳戶:THE BANK OF │ 認書 │院卷九,P.256 │ │ │
│ TOKYO-MITSUBISHI ├───────────┼────────┼─────────────┤ │
│ UFJ,LTD.GINZADORI │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匯 │偵六卷,P.117 │申請人留存印鑑∕簽章:高隆│ │
│ BRANCH │ 出匯款申請書 │院卷九,P.257 │ 田村電子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印文、戊○○印文│ │
│ ├───────────┼────────┼─────────────┤ │
│ │4、KOSHIDA CORPORATION│偵六卷,P.118 │ │ │
│ │ 2007.12.3開立之 │院卷九,P.258 │ │ │
│ │ ORIGINAL INVOICE及 │ │ │ │
│ │ 載貨證券 │ │ │ │
│ ├───────────┼────────┼─────────────┤ │
│ │5、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偵六卷,P.119 │KAOLUNG TAMURA ELECTRONICS│ │
│ │ 限公司2007.12.3開立│院卷九,P.259 │CO., LTD:高隆田村電子股份│ │
│ │ 之CARGO RECEIPT │ │ 有限公司印文、戊○○印文│ │
│ ├───────────┼────────┼─────────────┤ │
│ │6、銀行放款電文 │偵六卷,P.120-122│ │ │
│ │ │院卷九,P.260-262│ │ │
└────────────────┴───────────┴────────┴─────────────┴─────────────┘
附表三~一:高隆公司動撥申貸金額編號3與艾帝克、高隆田村、歐迅公司、琮詠之三角貿易
┌──────┬────────────────────┬────────────────────┬─────────────────────┬─────────────────────────┐
│高隆田村公司│ 高隆田村股份有限公司 賣貨予 │ 歐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賣貨予 │ 琮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賣貨予 │ 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賣貨予 │
│動撥申貸情況│ 歐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琮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高隆田村股份有限公司 │
├──────┼───────────┬────────┼───────────┬────────┼───────────┬─────────┼───────────┬─────────────┤
│動撥編號3 │發票日:96.08.01 │交易及付款文件 │發票日:96.08.01 │交易及付款文件 │發票日:96.08.10 │ 交易及付款文件 │發票日:96.08.09 │1、96.8.8高隆田村電 │
│聲請日期: │發票金額:$ 78,084,122│ 及出處 │發票金額:$ 78,164,834│ 及出處 │發票金額:$ 79,782,877│ 及出處 │發票金額:$ 82,251,598│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日盛國 │
│97.01.04 │ ├────────┤ ├────────┤ ├─────────┤ │ 際商業銀行提出之「開發 │
│動撥金額: │分四筆入帳 │1、高隆田村公司 │分四筆入帳: │1、琮詠實業股份 │入帳日:96.08.10 │1、艾帝克股份有限 │分四筆入帳: │ 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 │
│$ 81,500,000│入帳日:96.08.10 │ 華南商業銀行 │入帳日:96.08.10 │ 有限公司2007.│入帳金額:$ 79,782,877│ 公司2007.8 10採│入帳日:96.08.09 │ 申請書」(偵五卷,P.157 │
│ │入帳金額:$ 40,633,546│ 存款往來明細 │入帳金額:$ 40,714,258│ 7.30採購單三 │ │ 購單一張(本院卷│入帳金額:$ 20,000,000│ 、院卷九,P.23) │
│ │入帳日:96.08.13 │ 表暨對帳單(本│入帳日:96.08.13 │ 張(本院卷十二│交易內容數量: │ 十二,P.279) │入帳日:96.08.09 │2、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 │入帳金額:$ 21,649,562│ 院卷十二,P. │入帳金額:$ 21,649,562│ ,P.272、273、│26”面板T260EW01- │2、艾帝克股份有限 │入帳金額:$ 20,000,000│ 2007.8.8開立之PROFORMA │
│ │入帳日:96.08.13 │ 286) │入帳日:96.08.13 │ 276) │8000個 │ 公司取得之統一 │入帳日:96.08.09 │ INVOICE (偵五卷,P.158 │
│ │入帳金額:$ 15,048,585│2、高龍國際公司 │入帳金額:$ 15,048,585│2、歐迅國際股份 │(單價$6,405.675) │ 發票(本院卷十 │入帳金額:$ 20,000,000│ 、院卷九,P.24) │
│ │入帳日:96.08.14 │ 96.01.01-96. │入帳日:96.08.14 │ 有限公司開立 │32”面板BM080S001S │ 二, P.280) │入帳日:96.08.09 │3、96.8.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入帳金額: $ 752,429│ 12.31總分類帳│入帳金額:$ 752,429│ 琮詠公司之統 │- 1100個 │3、艾帝克股份有限 │入帳金額:$ 1,499,130│ 開立之「開發國內不可撤 │
│ │ │ (本院卷十四, │ │ 一發票(本院 │(單價$8,803.8) │ 公司華南商業銀 │ │ 銷即期信用狀」及匯票付 │
│ │交易內容數量: │ P.14) │交易內容數量: │ 卷十二,P.274│32”面板AX080B001F │ 行96.8.10存摺類│交易內容數量: │ 款紀錄(院卷九,P.25-26 │
│ │26”面板T260EW01- │3、高隆田村公司 │26”面板T260EW01- │ -277) │- 1500個 │ 存款取款憑條 ( │26”面板T260EW01- │4、96.8.9授信額度動用申請 │
│ │8000個 │ 96.8.1開予歐 │8000個 │3、高隆田村公司 │(單價$10,035.675) │ 本院卷二,P.148 │8000個 │ 書(偵五卷, │
│ │(單價$6,241.5) │ 迅公司電子計 │(單價$6,248.07) │ 華南商業銀行 │ │ ) │(單價$6,547) │ P.160、院卷九,P. │
│ │32”面板BM080S001S │ 算機統一發票 │32”面板BM080S001S │ 存款往來明細 │ │ │32”面板BM080S001S │ 27) │
│ │-1100個 │ 三張(本院卷 │-1100個 │ 表暨對帳單(本│ │ │-1100個 │5、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 │(單價$8,541) │ 十四,P.46-48 │(單價$8,554.14) │ 院卷十二,P. │ │ │(單價9984.175) │ 96.8.13開立之電子計算機│
│ │32”面板AX080B001F │ ) │32”面板AX080B001F │ 286) │ │ │32”面板AX080B001F │ 統一發票院卷九,P.29) │
│ │-1500個 │ │-1500個 │ │ │ │-1500個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交 │
│ │(單價$10,025.82) │ │(單價$10,032.39) │ │ │ │(單價$9984.175) │ 易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代收 │
│ │ │ │ │ │ │ │ │ 入傳票(偵五卷,P.163- │
│ │ │ │ │ │ │ │ │ 176、院卷九,P. │
│ │ │ │ │ │ │ │ │ 30-43) │
│ │ │ │ │ │ │ │ │7、高隆田村公司華南商業銀 │
│ │ │ │ │ │ │ │ │ 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既對帳 │
│ │ │ │ │ │ │ │ │ 單 ( 本院卷三,P.75) │
│ │ │ │ │ │ │ │ │ │
│ │ │ │ │ │ │ │ │文件簽名者: │
│ │ │ │ │ │ │ │ │戊○○、丙○○(僅簽「曾」)│
└──────┴───────────┴────────┴───────────┴────────┴───────────┴─────────┴───────────┴─────────────┘
附表三~二:高隆公司動撥申貸金額編號6-12與艾帝克、高隆田村、歐迅公司之三角貿易
┌──────┬───────────────────────────┬─────────────────────┬────────────────────┐
│高隆田村公司│ 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賣貨予 高隆田村股份有限公司 │ 高隆田村股份有限公司 賣貨予 │ 歐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賣貨予 │
│動撥申貸情況│ │ 歐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 │
├──────┼───────┬──────────────┬────┼───────┬────────┬────┼───────┬────────┬───┤
│動撥編號 6 │ 交易資料 │ 交易文件、付款文件及其出處 │ 簽名者 │ 交易資料 │ 交易及付款文件 │ 簽名者 │ 交易資料 │ 交易及付款文件 │簽名者│
│聲請日期: │ │ │ │ │ 及出處 │ │ │ 及出處 │ │
│97.01.04 ├───────┼──────────────┼────┼───────┼────────┼────┼───────┼────────┼───┤
│動撥金額: │發票日期: │1、97.1.4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 │曾佩郁、│發票日期: │1、高隆田村公司 │戊○○、│發票日期: │1、97.1.2歐迅國 │殷啟瑞│
│$16,828,980│97.01.03 │ (偵五卷,P.201、院卷九 │戊○○、│97.01.02 │ 97.1.2轉帳傳 │胡秋萍、│97.01.02 │ 際股份有限公 │ │
│ │ │ ,P.68) │丙○○( │ │ 票(偵八卷,P. │李里文 │ │ 司開立予艾帝 │ │
│ │入帳日期: │2、97.1.3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僅簽「曾│發票金額: │ 56) │ │發票金額: │ 克股份有限公 │ │
│ │97.01.04 │ 限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21,924,000 │2、高隆田村公司 │ │$ 19,370,400 │ 司之統一發票 │ │
│ │ │ 提出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97.1.2銷貨單 │ │ │ (偵八卷,P.72)│ │
│ │發票金額: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 (偵五 │ │入帳日期: │ (偵八卷,P.57 │ │入帳日期: │2、艾帝克公司華 │ │
│ │$16,828,800 │ 卷,P.202、院卷九,P.69) │ │97.01.07 │ ) │ │97.01.04 │ 南商業銀行存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2008. │ │ │3、高隆田村公司 │ │ │ 摺類存款、取 │ │
│ │交易內容數量:│ 1.3開立之PROFORMA INVOICE│ │入帳金額: │ 97.1.2開立予 │ │入帳金額: │ 款憑條 (偵三 │ │
│ │T260EW01V1 │ (偵五卷,P.203、院卷九,P. │ │$ 16,324,000 │ 歐迅公司之統 │ │$ 16,370,400 │ 卷,P.47) │ │
│ │-800個 │ 70) │ │ │ 一發票 (偵八 │ │ │ │ │
│ │(單價$6,419) │4、97.1.4匯票付款申請書(偵五│ │交易內容數量:│ 卷,P.58) │ │交易內容數量:│ │ │
│ │LC420WX5SLA1 │ 卷,P.204、院卷九,P.71) │ │T260EW01V1 │4、高隆田村公司 │ │T260EW01V1 │ │ │
│ │-600個 │5、97.1.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 │ │-1000個 │ 華南商業銀行 │ │-900個 │ │ │
│ │(單價$18,154)│ 立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 │ │(單價$6,400) │ 存款往來明表 │ │(單價$6,406) │ │ │
│ │ │ 期信用狀」 (偵五卷,P.205 │ │LC420WX5SLA1 │ 暨對帳單及存 │ │LC420WX5SLA1 │ │ │
│ │ │ 、院卷九,P.72) │ │-800個 │ 摺取款、存款 │ │-700個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交易 │ │(單價$18,100)│ 憑條 (偵三卷,│ │(單價$18,118)│ │ │
│ │ │ 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 │ │ │ P.24-27) │ │ │ │ │
│ │ │ (偵五卷,P.206-207、院卷九│ │ │ │ │ │ │ │
│ │ │ ,P.73- 74) │ │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97.1.3 │ │ │ │ │ │ │ │
│ │ │ 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08 、院卷九,P.│ │ │ │ │ │ │ │
│ │ │ 75) │ │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1.4 開│ │ │ │ │ │ │ │
│ │ │ 立給付予艾帝克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 司之匯票 (偵五卷,P.209- │ │ │ │ │ │ │ │
│ │ │ 210、院卷九,P.76-77) │ │ │ │ │ │ │ │
├──────┼───────┼──────────────┼────┼───────┼────────┼────┼───────┼────────┼───┤
│動撥編號 7 │發票日期: │1、97.1.8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 │曾佩郁、│發票日期: │1、高隆田村公司 │戊○○、│發票日期: │1、97.1.4歐迅國 │殷啟瑞│
│聲請日期: │97.01.07 │ (偵五卷,P.211、院卷九,P. │戊○○、│97.01.04 │ 97.1.4轉帳傳 │胡秋萍、│97.01.04 │ 際股份有限公 │ │
│97.01.08 │ │ 78) │丙○○( │ │ 票(偵八卷,P. │李里文 │ │ 司開立予艾帝 │ │
│動撥金額: │入帳日期: │2、97.1.8匯票付款申請書 (偵 │僅簽「曾│發票金額: │ 53) │ │發票金額: │ 克股份有限公 │ │
│$13,817,160│97.01.08 │ 五卷,P.212、院卷九,P.79) │」) │$ 22,176,000 │2、高隆田村公司 │ │$ 18,046,140 │ 司之統一發票 │ │
│ │ │3、97.1.7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 97.1.4銷貨單 │ │ │ (偵八卷,P.73)│ │
│ │發票金額: │ 限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入帳日期: │ (偵八卷,P.54 │ │入帳日期: │2、艾帝克公司華 │ │
│ │13,817,010 │ 提出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97.01.08 │ ) │ │97.01.08 │ 南商業銀行存 │ │
│ │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偵五卷│ │ │3、高隆田村公司 │ │ │ 摺類存款、取 │ │
│ │交易內容數量:│ ,P.213、院卷九,P.80) │ │入帳金額: │ 97.1.4開立予 │ │入帳金額: │ 款憑條 (偵三 │ │
│ │T260EW01V1 │4、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2008.1.│ │$ 14,026,000 │ 歐迅公司之統 │ │$ 14,046,140 │ 卷,P.51) │ │
│ │-800個 │ 7開立之PROFORMAINVOICE ( │ │ │ 一發票 (偵八 │ │ │ │ │
│ │(單價$6,419) │ 偵五卷,P.214、院卷九,P. │ │交易內容數量:│ 卷,P.55) │ │交易內容數量:│ │ │
│ │LC420WX7SLA1 │ 81) │ │T260EW01V1 │4、高隆田村公司 │ │T260EW01 V1 │ │ │
│ │-500個 │5、97.1.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 │ │-800個 │ 華南商業銀行 │ │-900個 │ │ │
│ │ 華南商業銀行 │ 立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 │ │(單價$6,400) │ 存款往來明表 │ │(單價$6,406) │ │ │
│ │(單價$16,048)│ 期信用狀」 (偵五卷,P.215 │ │LC420WX7SLA1 │ 暨對帳單及存 │ │LC420WX5SLA1 │ │ │
│ │ │ 、院卷九,P.82) │ │-1000 個 │ 摺取款、存款 │ │-100個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交易 │ │(單價$16,000)│ 憑條 (偵三卷,│ │(單價$18,118)│ │ │
│ │ │ 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 │ │ │ P.24、28-30) │ │LC420WX7SLA1 │ │ │
│ │ │ (偵五卷,P.216-217、院卷九│ │ │ │ │-600個 │ │ │
│ │ │ ,P.83- 84) │ │ │ │ │(單價$16,016)│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97.1.7 │ │ │ │ │ │ │ │
│ │ │ 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18-219、院卷九│ │ │ │ │ │ │ │
│ │ │ ,P.85- 86) │ │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1.8 開│ │ │ │ │ │ │ │
│ │ │ 立給付予艾帝克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 司之匯票 (偵五卷,P.220- │ │ │ │ │ │ │ │
│ │ │ 221、院卷九,P.87-88) │ │ │ │ │ │ │ │
├──────┼───────┼──────────────┼────┼───────┼────────┼────┼───────┼────────┼───┤
│動撥編號 8 │發票日期: │1、97.1.10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曾佩郁、│發票日期: │1、高隆田村公司 │戊○○、│發票日期: │1、97.1.7歐迅國 │殷啟瑞│
│聲請日期: │97.01.08 │ (偵五卷,P.222、院卷九,P.│戊○○、│97.01.07 │ 97.1.7轉帳傳 │胡秋萍、│97.01.07 │ 際股份有限公 │ │
│97.01.10 │ │ 89) │丙○○ │ │ 票(偵八卷,P. │李里文 │ │ 司開立予艾帝 │ │
│動撥金額: │入帳日期: │2、97.1.8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發票金額: │ 50) │ │發票金額: │ 克股份有限公 │ │
│$18,640,650│97.01.10 │ 限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16,800,000 │2、高隆田村公司 │ │$ 23,543,520 │ 司之統一發票 │ │
│ │ │ 提出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97.1.7銷貨單 │ │ │ (偵八卷,P.74)│ │
│ │發票金額: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偵五卷│ │入帳日期: │ (偵八卷,P.51 │ │入帳日期: │2、艾帝克公司華 │ │
│ │18,640,450 │ ,P.223、院卷九,P.90) │ │97.01.10 │ ) │ │97.01.10 │ 南商業銀行存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2008.1.│ │ │3、高隆田村公司 │ │ │ 摺類存款、取 │ │
│ │交易內容數量:│ 8開立之PROFORMA INVOICE (│ │入帳金額: │ 97.1.7開立予 │ │入帳金額: │ 款憑條 (偵三 │ │
│ │T260EW01V1 │ 偵五卷,P.224,院卷九,P.91)│ │$ 16,800,000 │ 歐迅公司之統 │ │$ 18,543,520 │ 卷,P.58) │ │
│ │-200個 │4、97.1.10匯票付款申請書 (偵│ │ │ 一發票 (偵八 │ │ │ │ │
│ │(單價$6,419) │ 五卷,P.225、院卷九,P.92) │ │交易內容數量:│ 卷,P.52) │ │交易內容數量:│ │ │
│ │LC420WX5SLA1 │5、97.1.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 │ │LC420WX7SLA1 │4、高隆田村公司 │ │LC420WX7SLA1 │ │ │
│ │-200個 │ 立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 │ │-1000個 │ 華南商業銀行 │ │-1400個 │ │ │
│ │ │ 期信用狀」(偵五卷,P.226 │ │(單價$16,000)│ 存款往來明表 │ │(單價$16, │ │ │
│ │(單價$18,154)│ 、院卷九,P.93) │ │ │ 暨對帳單及存 │ │016) │ │ │
│ │LC420WX7SLA1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交易 │ │ │ 摺取款、存款 │ │ │ │ │
│ │-800個 │ 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 │ │ │ 憑條 (偵三卷,│ │ │ │ │
│ │(單價$16,048)│ (偵五卷,P.227-228 、院卷 │ │ │ P.24、31-33) │ │ │ │ │
│ │ │ 九,P.94-95) │ │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97.1.8 │ │ │ │ │ │ │ │
│ │ │ 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29,院卷九,P.96) │ │ │ │ │ │ │ │
├──────┼───────┼──────────────┼────┼───────┼────────┼────┼───────┼────────┼───┤
│動撥編號 9 │發票日期: │1、97.1.15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曾佩郁、│發票日期: │1、高隆田村公司 │戊○○、│發票日期: │1、97.1.8歐迅國 │殷啟瑞│
│聲請日期: │97.01.10 │ (偵五卷,P.232、院卷九,P.│戊○○、│97.01.08 │ 97.1.8轉帳傳 │胡秋萍、│97.01.08 │ 際股份有限公 │ │
│97.01.15 │ │ 99) │丙○○( │ │ 票(偵八卷,P. │李里文 │ │ 司開立予艾帝 │ │
│動撥金額: │入帳日期: │2、97.1.11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僅簽「曾│發票金額: │ 47) │ │發票金額: │ 克股份有限公 │ │
│$16,582,480│97.01.15 │ 限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19,695,375 │2、高隆田村公司 │ │$ 13,860,630 │ 司之統一發票 │ │
│ │ │ 提出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97.1.8銷貨單 │ │ │ (偵八卷,P.75)│ │
│ │發票金額: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偵五卷│ │入帳日期: │ (偵八卷,P.48 │ │入帳日期: │2、艾帝克公司華 │ │
│ │18,582,280 │ ,P.233、院卷九,P.100) │ │97.01.15 │ ) │ │97.01.15 │ 南商業銀行存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2008.1.│ │ │3、高隆田村公司 │ │ │ 摺類存款、取 │ │
│ │交易內容數量:│ 10開立之PROFORMA INVOICE │ │入帳金額: │ 97.1.8開立予 │ │入帳金額: │ 款憑條 (偵三 │ │
│ │T260EW01V1 │ (偵五卷,P.234、院卷九,P. │ │$ 16,695,375 │ 歐迅公司之統 │ │$ 16,860,630 │ 卷,P.55) │ │
│ │-1000個 │ 101) │ │ │ 一發票 (偵八 │ │ │ │ │
│ │(單價$6,464) │4、97.1.15匯票付款申請書 (偵│ │交易內容數量:│ 卷,P.49) │ │交易內容數量:│ │ │
│ │LC420WX7SLA1 │ 五卷,P.235、院卷九,P.102)│ │T260EW01V1 │4、高隆田村公司 │ │T260EW01 V1 │ │ │
│ │-700個 │5、97.1.1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 │-1500個 │ 華南商業銀行 │ │-1200個 │ │ │
│ │(單價$16,048)│ 立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 │ │(單價$6,445) │ 存款往來明表 │ │(單價$6,451) │ │ │
│ │ │ 期信用狀」(偵五卷,P.236、│ │ │ 暨對帳單及存 │ │LC420WX5SLA1 │ │ │
│ │ │ 院卷九,P.103) │ │LC420WX5 SLA1 │ 摺取款、存款 │ │-300個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交易 │ │-500個 │ 憑條 (偵三卷,│ │(單價$18,198)│ │ │
│ │ │ 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 │ │(單價$18,180)│ P.24、34-36) │ │ │ │ │
│ │ │ (偵五卷,P.237-238 、院卷 │ │ │ │ │ │ │ │
│ │ │ 九,P.104-105) │ │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97.1.8 │ │ │ │ │ │ │ │
│ │ │ 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39、院卷九,P. │ │ │ │ │ │ │ │
│ │ │ 106) │ │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1.15開│ │ │ │ │ │ │ │
│ │ │ 立給付予艾帝克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 司之匯票 (偵五卷,P.240- │ │ │ │ │ │ │ │
│ │ │ 241、院卷九,P.107-10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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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撥編號10 │發票日期: │1、97.1.21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曾佩郁、│發票日期: │1、高隆田村公司 │戊○○、│發票日期: │1、97.1.11歐迅國│殷啟瑞│
│聲請日期: │97.01.14 │ (偵五卷,P.242、院卷九,P.│戊○○、│97.01.11 │ 97.1.11轉帳傳 │胡秋萍、│97.01.11 │ 際股份有限公 │ │
│97.01.21 │ │ 109) │丙○○ │ │ 票(偵八卷,P. │李里文 │ │ 司開立予艾帝 │ │
│動撥金額: │入帳日期: │2、97.1.17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發票金額: │ 44) │ │發票金額: │ 克股份有限公 │ │
│$20,746,320│97.01.21 │ 限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21,264,075 │2、高隆田村公司 │ │$ 18,688,320 │ 司之統一發票 │ │
│ │ │ 提出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97.1.11銷貨單 │ │ │ (偵八卷,P.76)│ │
│ │發票金額: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偵五卷│ │入帳日期: │ (偵八卷,P.45 │ │入帳日期: │2、艾帝克公司華 │ │
│ │$20,746,080 │ ,P.243、院卷九,P.110) │ │97.01.21 │ ) │ │97.01.21 │ 南商業銀行存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2008.1.│ │ │3、高隆田村公司 │ │ │ 摺類存款、取 │ │
│ │交易內容數量:│ 14開立之PROFORMA INVOICE │ │入帳金額: │ 97.1.11開立予 │ │入帳金額: │ 款憑條 (偵三 │ │
│ │T260EW01V1 │ (偵五卷,P.244、院卷九,P. │ │$ 21,264,075 │ 歐迅公司之統 │ │$ 22,688,320 │ 卷,P.62) │ │
│ │-800個 │ 112) │ │ │ 一發票 (偵八 │ │ │ │ │
│ │(單價$6,464) │4、97.1.21匯票付款申請書 (偵│ │交易內容數量:│ 卷,P.46) │ │交易內容數量:│ │ │
│ │ │ 五卷,P.245、院卷九,P.113)│ │T260EW01 V1 │4、高隆田村公司 │ │T260EW01 V1 │ │ │
│ │LC420WX5SLA1 │5、97.1.1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 │-300個 │ 華南商業銀行 │ │-600個 │ │ │
│ │ │ 立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 │ │(單價$6,445) │ 存款往來明表 │ │(單價$6,451) │ │ │
│ │-800個 │ 期信用狀」(偵五卷,P.246、│ │LC420WX5 SLA1 │ 暨對帳單及存 │ │LC420WX5SLA1 │ │ │
│ │(單價$18,234) │ 院卷九,P.114) │ │-300個 │ 摺取款、存款 │ │-500個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交易 │ │(單價$18,180)│ 憑條 (偵三卷,│ │(單價$18,198)│ │ │
│ │ │ 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 │ │LC420WX7SLA1 │ P.37-40) │ │LC420WX7SLA1 │ │ │
│ │ │ (偵五卷,P.247-249 、院卷 │ │-800個 │ │ │-300個 │ │ │
│ │ │ 九,P.116-118) │ │(單價$16,080)│ │ │(單價16,096)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97.1.14│ │ │ │ │ │ │ │
│ │ │ 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51 、院卷九,P.│ │ │ │ │ │ │ │
│ │ │ 120) │ │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1.21開│ │ │ │ │ │ │ │
│ │ │ 立給付予艾帝克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 司之匯票 (偵五卷,P.250、 │ │ │ │ │ │ │ │
│ │ │ 院卷九,P.11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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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撥編號 11 │發票日期: │1、97.1.24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曾佩郁、│發票日期: │1、高隆田村公司 │戊○○、│發票日期: │1、97.1.15歐迅國│殷啟瑞│
│聲請日期: │97.01.16 │ (偵五卷,P.252、院卷九,P.│戊○○、│97.01.15 │ 97.1.15轉帳傳 │胡秋萍、│97.01.15 │ 際股份有限公 │ │
│97.01.24 │ │ 121) │丙○○ │ │ 票(偵八卷,P. │李里文 │ │ 司開立予艾帝 │ │
│動撥金額: │入帳日期: │2、97.1.22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發票金額: │ 59) │ │發票金額: │ 克股份有限公 │ │
│$18,627,840│97.0124 │ 限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20,260,800 │2、高隆田村公司 │ │$ 14,365,680 │ 司之統一發票 │ │
│ │ │ 提出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97.1.15銷貨單 │ │ │ (偵八卷,P.77)│ │
│ │發票金額: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偵五卷│ │入帳日期: │ (偵八卷,P.60 │ │入帳日期: │2、艾帝克公司華 │ │
│ │$15,240,790 │ ,P.253、院卷九,P.122) │ │97.01.24 │ ) │ │97.01.24 │ 南商業銀行存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2008.1.│ │ │3、高隆田村公司 │ │ │ 摺類存款、取 │ │
│ │交易內容數量:│ 18開立之PROFORMA INVOICE │ │入帳金額: │ 97.1.15開立予 │ │入帳金額: │ 款憑條 (偵三 │ │
│ │LC420WX7SLA1 │ (偵五卷,P.254、院卷九,P. │ │$ 14,260,800 │ 歐迅公司之統 │ │$ 14,365,680 │ 卷,P.66) │ │
│ │-900個 │ 123) │ │ │ 一發票 (偵八 │ │ │ │ │
│ │(單價$16,128) │4、97.1.24匯票付款申請書 ( │ │交易內容數量:│ 卷,P.61) │ │交易內容數量:│ │ │
│ │ │ 偵五卷,P.255、院卷九,P. │ │LC420WX7SLA1 │4、高隆田村公司 │ │-850個 │ │ │
│ │ │ 124) │ │-1200個 │ 華南商業銀行 │ │(單價$16,096)│ │ │
│ │ │5、97.1.2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 │(單價$16,080)│ 存款往來明表 │ │ │ │ │
│ │ │ 立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 │ │ │ 暨對帳單及存 │ │ │ │ │
│ │ │ 期信用狀」(偵五卷,P.256、│ │ │ 摺取款、存款 │ │ │ │ │
│ │ │ 院卷九,P.125) │ │ │ 憑條 (偵三卷,│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交易 │ │ │ P.37、44-46) │ │ │ │ │
│ │ │ 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57-258 、院卷 │ │ │ │ │ │ │ │
│ │ │ 九,P.126-127) │ │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97.1.18│ │ │ │ │ │ │ │
│ │ │ 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61 、院卷九,P.│ │ │ │ │ │ │ │
│ │ │ 130) │ │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1.24開│ │ │ │ │ │ │ │
│ │ │ 立給付予艾帝克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 司之匯票 (偵五卷,P.259- │ │ │ │ │ │ │ │
│ │ │ 260、院卷九,P.128-129、偵│ │ │ │ │ │ │ │
│ │ │ 五卷,P.262、院卷九,P.13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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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撥編號 12 │發票日期: │1、97.1.24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曾佩郁、│ │ │ │發票日期: │1、97.1.17歐迅國│殷啟瑞│
│聲請日期: │97.01.18 │ (偵五卷,P.262、院卷九,P.│戊○○、│ │ │ │97.01.17 │ 際股份有限公 │ │
│97.01.24 │ │ 131) │丙○○ │ │ │ │ │ 司開立予艾帝 │ │
│動撥金額: │入帳日期: │2、97.1.22高隆田村電子股份有│ │ │ │ │發票金額: │ 克股份有限公 │ │
│$15,240,960│97.01.24 │ 限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 │ │ │$ 14,365,680 │ 司之統一發票 │ │
│ │ │ 提出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 │ │ │ │ │ │ (偵八卷,P.78)│ │
│ │發票金額: │ 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偵五卷│ │ │ │ │入帳日期: │2、艾帝克公司華 │ │
│ │$18,627,840 │ ,P.263、院卷九,P.132) │ │ │ │ │97.01.24 │ 南商業銀行存 │ │
│ │ │3、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2008.1.│ │ │ │ │ │ 摺類存款、取 │ │
│ │交易內容數量:│ 16開立之PROFORMA INVOICE │ │ │ │ │入帳金額: │ 款憑條 (偵三 │ │
│ │LC420WX7SLA1 │ (偵五卷,P.264、院卷九,P. │ │ │ │ │$ 19,365,680 │ 卷,P.67) │ │
│ │-1100個 │ 133) │ │ │ │ │ │ │ │
│ │(單價$16,128)│4、97.1.24匯票付款申請書 (偵│ │ │ │ │交易內容數量:│ │ │
│ │ │ 五卷,P.265、院卷九,P.134)│ │ │ │ │LC420WX7SLA1 │ │ │
│ │ │5、97.1.2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開│ │ │ │ │-850個 │ │ │
│ │ │ 立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 │ │ │ │ │(單價16,096) │ │ │
│ │ │ 期信用狀」(偵五卷,P.266、│ │ │ │ │ │ │ │
│ │ │ 院卷九,P.114) │ │ │ │ │ │ │ │
│ │ │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放款交易 │ │ │ │ │ │ │ │
│ │ │ 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67-268 、院卷 │ │ │ │ │ │ │ │
│ │ │ 九,P.136-137) │ │ │ │ │ │ │ │
│ │ │7、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97.1.16│ │ │ │ │ │ │ │
│ │ │ 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 │ │ │ │ │ │
│ │ │ (偵五卷,P.271、院卷九,P. │ │ │ │ │ │ │ │
│ │ │ 140) │ │ │ │ │ │ │ │
│ │ │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7.1.24開│ │ │ │ │ │ │ │
│ │ │ 立給付予艾帝克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 │ 司之匯票 (偵五卷,P.269- │ │ │ │ │ │ │ │
│ │ │ 270、院卷九,P.138-13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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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發票金額合計 │ │ │發票金額合計 │ │ │發票金額合計 │ │ │
│122,484,390 │$122,483,050 │ │ │$ 122,120,250 │ │ │$ 122,240,370 │ │ │
│ │ │ │ │入帳金額合計 │ │ │入帳金額合計 │ │ │
│ │ │ │ │$ 122,120,250 │ │ │$ 122,240,3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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