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附民,12,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住所詳卷.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511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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