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附民,201,201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上易字第10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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