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附民,252,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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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王宗選
被 告 楊敬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198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68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伊於97年5 月召來台北市三重瓦斯公司人員即被告楊敬堂至家中安裝瓦斯爐安定器,被告安裝完後向伊推銷靈骨塔,因伊手中正有1 百多萬元,竟一時腦筋錯誤,同意購買計168 萬元靈骨塔。

惟經伊事後前往查看,竟空無一人,才知上當,提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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