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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卷內代號0000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卷內代號00000.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4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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