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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99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茲查刑事部分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罰金新台幣3千元之罪,查其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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