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附民上,37,201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 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以99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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