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
丁○○
乙○○
丙○○
被上訴人 戊○○
己○○
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附民上字第4 號妨害自由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2 人被訴妨害自由之刑事經諭知無罪為由,而於98年12月4 日將原告之訴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上訴人對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原審法院之刑事判決業經本院撤銷改判被上訴人部分有罪。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