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0,上易,415,2015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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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蔡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志成律師
謝碧鳳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永昌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㈠本院前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1003號塗銷所有權登記等民事事件(下稱另案),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非本件房地所有權人之成立與否,為本件訴訟被上訴人可否以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地位,提起確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及其得否行使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㈡茲因另案經本院以102年度上字第906號判決後,業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 ,有各該判決書影本(見本院卷㈡第22-59頁)可證, 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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