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林世賢
楊雪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張昭
胡力生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朱遵章
胡嘉真
仇鼎財
陳肇群
容永峰
丘宏恩
胡峻源
諸德華 原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號3樓
馮道中 原住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
艾水苗 原住金門縣金城鎮金門城162之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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