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0,金上,9,201508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王雪芳(即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方瀛
被 上訴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3 年12月23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王雪芳(即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之次行應增列法定代理人方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3 年12月23日命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就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王雪芳部分,因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禁治產人),並經指定監護人為方瀛,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364 號民事裁定可稽,本院前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列法定代理人方瀛,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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