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1,上,22,2015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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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周
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孫大龍律師
被上訴人 何建民(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惠民(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建華(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慧貞(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郭威
張捷玲
程司炫影
李家娟(即周業山之承受訴訟人)
周立平(即周業山之承受訴訟人)
周茵茵(即周業山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儒
路蘭芬
雷傅勤和
劉貴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上訴人 俞繼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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