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1,再易,8,2012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童建榮
廖慧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100年度上
易字第3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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