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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A男(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鄭光時
錡美束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上 訴人 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複 代 理人 莊志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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