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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張芝菡
之6
上列抗告人因假處分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全字第25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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