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本院101年非再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土地及建物遭相對人設定抵押權,且聲請人因患病及受傷,需長期療養,無法工作,毫無工作收入,無法籌措資金,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評估表、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為釋明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三、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經該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為抗告,復經本院以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
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聲請再審,然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適用,聲請人所為再審聲請,於法未合,本院乃於101年1月5日以101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駁回再審之聲請,有該民事卷在卷可稽,且該駁回再審之裁定係不得聲明不服,則聲請人對於該駁回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應非合法,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