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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醫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馮華濃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瑞杰
被 上訴人 林孝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臺北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振文,嗣變更為陳瑞杰,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04年1月6日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0至21頁),經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1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伊於95年2月13日在景美醫院泌尿科接受被上訴人林孝友(下稱林孝友)有關夜間頻尿之治療,林孝友僅以肛門觸診即表示伊患有初期攝護腺癌需開刀治療,又表示景美醫院無相關夜間頻尿用藥,建議轉至其專任之臺北醫院看診。
伊於95年3月1日至臺北醫院接受治療,並於95年3月8日、3月22日、6月27日接續至林孝友醫師門診治療並開立藥物(後兩次為長期處方箋),服用林孝友開立之得舒妥(Detrusitol)、優合錠(Urotol)、悠樂丁(Eurodin)、尤利百舒(Genurin)、安定文(Artivan)、使疼樂(Spasmonal)、迷你寧(Minirin)等藥物,期間林孝友並未告知伊藥性、副作用及禁忌,亦未做何事前或追蹤檢查,直至95年8月28日伊因體重減輕、腹圍增加及頭暈至景美醫院檢驗,發現GOT偏高(H52)、血蛋白偏低(L3.3),又95年8月31日萬芳醫院腹部超音波檢查發現,肝表面不平整,肝的兩葉發現多處囊性損傷,最大面積直徑達20公厘,有大量腹水,有肋膜積水漏出,95年10月26日萬芳醫院腹部超音波檢查報告為腹水、肝門靜脈明顯有曲張現象,雖停用相關藥物,惟於95年10月24日、96年12月31日、97年6月3日陸續被診斷出疝氣、聽神經受損及腦血管瘤等症狀,至96年1月30日景美醫院腹部超音波檢查仍發現肝硬化、肝表面不平整、肝右葉多重囊性損傷、脾臟腫大,但腹水消除,於96年8月24日景美醫院檢驗GOT、GDT、甲型胎兒蛋白質才恢復正常。
林孝友開立藥物有重複用藥且單一劑量過大情事,致伊肝細胞遭均具肝毒性之得舒妥、優合錠、悠樂丁等藥物毒害,因悠樂丁、使疼樂、尤百利舒之抗痙攣功能導致膽汁滯留肝臟,復因迷你寧劑量過重導致電解質失衡、低血鈉、水分滯留、腦壓上升形成腹水、腦阻塞等,且服藥期間均未對伊追蹤檢驗,終至服藥半年後造成藥物性肝硬化、疝氣、腦血管瘤、中樞神經受損等症,可認林孝友之投藥過失與上述症狀有因果關係。
伊因長期休養治療,支出費用開銷龐大,另身體疼痛不適及蒙受肝硬化惡化成肝癌,腦血管瘤恐隨時破裂造成殘亡之陰影,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增加花費新臺幣(下同)8萬5,769元,精神慰撫金500萬元,共計508萬5,769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及醫療法第63條規定,擇一請求,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8萬5,7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8萬5,7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至景美醫院主訴頻尿、夜間多尿及小便細小,經林孝友詢問得知其為B肝帶原者,須定期追蹤肝功能,其肝功能尚屬正常,並曾接受前列腺(即攝護腺)肥大及夜間多尿之藥物治療,未經上訴人告知有相關用藥禁忌及其他病史,依排尿日記分析及觸診結果,攝護腺應有硬塊且造成夜間多尿,因該院尚無相關藥物,林孝友乃建議上訴人至臺北醫院進階檢查並對硬塊進行切片檢驗,未曾告知係初期攝護腺癌。
上訴人於95年2月27日至臺北醫院(應為景美醫院之誤),經超音波及肛診檢查,無明顯前列腺肥大,觸診仍有硬塊,診斷患有夜間多尿合併膀胱過動症及輕微睡眠障礙,依上訴人陳述其治療病史效果不彰,造成嚴重精神負擔,因上訴人未有迷你寧禁忌症,遂加重劑量至臨床使用報告有效劑量即0.2至0.4mg,同時參酌上訴人治療狀況依序調配處方,均經其表示療效甚佳,要求開立慢性處方,上訴人並未向林孝友表示用藥造成何等不適症狀。
另關於得舒妥用藥劑量依仿單所示,僅於肝功能不良者,應減少其劑量為1mg/次、2次/天,惟上訴人為定期追蹤肝功能之B肝帶原者,均表示其肝功能無明顯異常,林孝友以每次2mg/次、2次/天為其治療,即無過量;
關於迷你寧用藥劑量,仿單建議對夜尿病患者初始劑量為0.2mg,最高可增至0.4mg,參酌上訴人過去以0.1mg治療無效,林孝友以0.3mg為其治療,未逾有效範圍,亦非過量。
又肝硬化形成原因多端,諸如上訴人為B型肝炎帶原、有脂肪肝病史、長期服用不明中藥,均係肇致肝硬化之可能原因,而相關藥物無文獻顯示曾造成肝炎、肝硬化,或將上開藥物併用有增加肝毒性現象,難認有藥物性肝硬化之虞,而悠樂丁、使疼樂、尤利百舒非同時併用,其餘藥物併用亦不悖離專業醫療用藥常規,況依上訴人自89年6月16日至93年11月11日止腹部超音波檢查報告,顯示有慢性肝實質病變及肝囊泡變化,推論上訴人縱有肝硬化之事實,亦應係其病程演進所致,且肝硬化患者本易引起腹部積水,上訴人腹水是否係服用本件藥物所引發,均非無疑,遑論疝氣、中樞神經受損之結果。
另上訴人自88年起即血脂過高,於94年3月18日頭部動脈杜普樂超音波檢查,顯示輕微右側動脈硬化現象,上訴人縱有腦血管瘤相關疾病,也應係其病程演進所致。
再者,上訴人表明為B型肝炎帶原,均有定期追蹤檢驗,肝功能無明顯異常,且自服藥起迄95年8月28日至景美醫院,均未反應有上開藥物之禁忌症,亦未告知曾有相關用藥病史,自無重複檢驗及追蹤之必要,林孝友之醫療處置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並無過失,且無可歸責之事由。
再依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民總醫院)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臺北長庚紀念醫院(下稱臺北長庚醫院)鑑定結果認林孝友對上訴人於景美醫院所施作之檢查項目,對醫療開立處方之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對上訴人開立相關藥物,並數次調整處方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得舒妥、優合錠、悠樂丁三種藥物併用不可能於2個月內誘發形成肝硬化,應不致造成中樞神經受損,林孝友治療頻尿,並無違反醫療常規及任何疏失。
臺北醫院自無需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及債務不履行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第76頁反面):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至臺北醫院林孝友醫師門診就診,林孝友於此間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用藥內容,有臺北醫院函覆原審之病歷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㈡第65頁至第70頁)。
五、上訴人主張伊於95年2月13日至景美醫院接受林孝友有關夜間頻尿之治療,林孝友以肛門觸診表示伊患有初期攝護腺癌需開刀治療,建議伊轉至臺北醫院看診。
伊於95年3月1日、3月8日、3月22日、6月27日接續至林孝友醫師門診治療並服用林孝友開立之得舒妥等藥物,林孝友未告知伊藥性、副作用及禁忌,亦未做事前或追蹤檢查,且林孝友開立藥物有重複用藥且單一劑量過大情事,致伊肝細胞遭得舒妥等藥物毒害,並導致膽汁滯留肝臟,且因劑量過重導致電解質失衡、低血鈉、水分滯留、腦壓上升形成腹水、腦阻塞等,終至服藥半年後造成藥物性肝硬化、疝氣、腦血管瘤、中樞神經受損等症。
伊長期休養治療而支出龐大費用,且因身體疼痛不適及蒙受肝硬化惡化成肝癌,腦血管瘤恐隨時破裂造成殘亡之陰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及醫療法第63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508萬5,769元等語。
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本件應審究者為:㈠林孝友是否有用藥不當致上訴人受有肝硬化、腹水及其他症狀如疝氣、腦血管瘤、中樞神經受損等損害?㈡林孝友用藥期間是否應追蹤上訴人肝功能或其他檢查?㈢林孝友就系爭藥物之治療,是否違反告知義務?㈣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所受損害是否有據?茲分敘如下:㈠林孝友是否有用藥不當致上訴人受有肝硬化、腹水及其他症狀如疝氣、腦血管瘤、中樞神經受損等損害?上訴人主張林孝友開立之得舒妥、優合錠、悠樂丁、尤利百舒、安定文、使疼樂、迷你寧等藥物,有重複用藥且單一劑量過大情事,造成上訴人受有藥物性肝硬化、疝氣、腦血管瘤、中樞神經受損等症云云,固據提出景美醫院檢驗報告單、萬芳醫院內科腹部超音波檢查報告單、臺北醫院病歷、得舒妥、優合錠、悠樂丁、尤利百舒、安定文、使疼樂、迷你寧等藥物說明書、景美醫院檢驗報告單、診斷證明書、聽力檢查報告、病歷、高雄榮總藥訊、北醫藥訊、剪報、大林慈濟醫院論文、得舒妥用藥說明、病歷(林克勳醫師診斷)、衛生署公告健康食品護肝功能評估方法(針對化學性肝損傷)、常春月刊、景美醫院腹部超音波檢查申請單、檢驗報告、檢驗單、大林慈濟醫院吳佳穎藥師論文、神經科心理評估、諮詢及超音波申請/報告單為證(見原法院97年度北調字第244號卷第7頁至第49頁、原審卷㈠第263頁至第295頁、卷㈡第53頁至第64頁、卷㈢第42頁至第47頁、本院卷㈠第17頁至第53頁、第89頁、第95頁至第99頁、第102頁、第103頁),為被上訴人否認。
查:1.上訴人於95年3月1日至臺北醫院就診,主訴為夜間頻尿,在「扎特」(xatral)每日1顆(依景美醫院處方)及「迷你寧」(minirin)每日1顆(依萬芳醫院處方)治療下,仍無顯著改善,林孝友予肛門指診,認為有不正常結節,建議切片檢查,並將「迷你寧」劑量調高至每日3顆,併用「得舒妥」1日2顆、「安定文」(ativan 0.5mg) 1日1顆(以上三種藥物下稱迷你寧等3種藥物)。
3月8日回診,上訴人主訴夜間尿量減少,但仍夜間頻尿,林孝友於是再添加「使疼樂」(spasmonal 60mg)睡前1顆。
3月22日因上訴人主訴起床前嚴重頻尿,而將「使疼樂」換成「尤利百舒」睡前1顆,且處方慢性卡。
6月7日上訴人回診時,頻尿仍未改善,因而林孝友再把「尤利百舒」換成「優合錠」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且有景美醫院及臺北醫院之相關病歷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㈠第28頁、第39頁至第43頁)。
林孝友開立藥方固有將迷你寧等3種藥物與使疼樂併用、或與尤利百舒併用、或與優合錠併用。
然經原審送請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改組升格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就「⑴得舒妥…與優合錠…併用,因為同屬抗膽鹼藥物,均用在膀胱…會增加肝毒性傷害肝臟是否為『不當重複用藥』?⑵得舒妥與尤利白舒…併用,因均具『肝毒性』而會傷害肝臟,兩者併用『其肝毒性是否也會相對增加』?⑶服用抗痙攣藥物悠樂丁、使疼樂、尤利百舒…會使肝臟膽汁鬱阻,因肝臟無法順利代謝膽汁,一段時間之後是否會造成肝硬化?⑷一次服用三顆劑量的迷你寧…,每顆代謝需要幾個小時?三顆的劑量需幾個小時代謝?服藥共5個月又27天,該藥是否會造成腹水、電解質失衡,疝氣、腦壓與中樞神經受損?⑸林醫師(按指林孝友下同)『未經檢查』就『混用』膀胱用藥得舒妥、優合錠與…迷你寧,在專業上是否可以這樣做?⑹原告(按指上訴人,下同)為B肝帶原者,『在肝功能受損之下』,是否能夠承受得起林醫師處分上的劑量?而不會傷到肝臟?迷你寧說明書上說『年幼及年老患者必須小心使用Minirin錠』林醫師所開之劑量是否能夠造成腹水?原告在停藥之後,腹水即消失,請問迷你寧的副作用與原告的腹水『有無因果關係』?㈡原告所罹患之疝氣是否為(該函誤為「與」)服用被告林孝友醫師所開之得舒妥與迷你寧處分箋所導致?㈢原告所罹患之左耳聽神經受損,係服用被告林孝友醫師之不當處方,經原告半年照處分箋服藥所導致?㈣原告所罹患之腦血管腫瘤,係服用被告(該函誤為「複」)林孝友醫師之不當處方,經原告半年照處分箋服藥所導致?」等事項鑑定,衛福部醫審會鑑定意見認為:「㈠⑴『得舒妥』本身不具肝毒性,主要由肝臟代謝,因此仿單加註警語『肝功能異常者須減量』。
依萬芳醫院病歷記載,病人(按指上訴人,下同)自93年9月起就已服用得舒妥一天2顆,病人94年6月13日肝功能指數ALT 26 U/L;
94年12月6日肝功能指數AST 47 U/L、ALT 29 U/L;
其檢查結果尚在可接受範圍。
亦尚無文獻顯示『得舒妥』併用『優合錠』(urotrol)會增加肝毒性,據此以肝毒性而言,併用『得舒妥』與『優合錠』尚不屬『不當重複用藥』。
⑵尚無文獻顯示『得舒妥』併用『尤利百舒』(Genurin)會增加肝毒性。
且依萬芳醫院病歷記載,病人自88年起就因攝護腺肥大所引起之下泌尿道症狀長期服用『扎特』(xatral),並因頻尿服用「尤利百舒」(Genurin)一天3顆治療,期間並無明顯肝功能異常。
⑶服用『悠樂丁』患者,宜定期追蹤肝功能,但無文獻顯示悠樂丁、使疼樂、尤利百舒會使肝臟膽汁鬱阻,造成肝硬化。
⑷迷你寧(Minirin)之仿單上僅註明『作用時間持續8-12小時』,未註明代謝時間;
不過仿單註明『夜尿症初始劑量為睡前0.2mg,最高可增至0.4mg。』
,據此,一次三顆(每顆0.1mg)仍在合理治療劑量之內,且代謝三顆藥物所需時間,並非一顆藥物之三倍,迷你寧3顆所需代謝時間無從查考。
該藥會造成電解質失衡(低血鈉症),但不會造成腹水、疝氣、腦壓與中樞神經受損。
⑸臨床醫師評估病人排尿刺激性症狀,主要依據病人陳述,且病人確已接受過攝護腺肥大症必要之檢查,包括肛門指診、尿液分析、攝護腺特定抗原(PSA)、尿流速、超音波及腎功能檢查等,顯見林醫師已為病人安排相關檢查。
得舒妥(Detrusitol)為抗膽鹼藥物;
優合錠(Urotrol)兼具鈣離子阻斷作用,目的都在緩解頻尿;
迷你寧可治夜尿症,因藥理作用機轉不同,併用並不悖離專業醫療用藥常規。
⑹病人為B肝帶原者,89年1月間超音波檢查就曾發現有慢性肝臟實質病變,且慢性B肝帶原者本來就可能造成肝功能異常、肝硬化、腹水,故尚難認上述症狀係得舒妥、尤利百舒或優合錠所致。
㈡尚無文獻顯示『得舒妥』或『迷你寧』可能導致疝氣之證據。
㈢尚無文獻顯示林醫師所處方之藥物可能造成聽神經損傷或耳咽管功能障礙。
㈣尚無文獻顯示林醫師所處方之藥物可能導致或誘發腦血管腫瘤。」
等語,有衛福部99年9月15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醫審會鑑定書可稽(下稱醫審會鑑定書,見原審卷㈡第27頁至第30頁)。
2.本件另經原審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鑑定認為:「一、得舒妥(Detrusitol)與優合錠(Urotrol)皆屬抗膽鹼藥物,合併使用為重複用藥,可能使療效增加但也有副作用增加之疑慮。
得舒妥(Detrusitol)目前並無任何與肝炎發生之文獻報告;
優合錠(Urotrol)亦無肝炎個案報告。
仿單表明肝功能受損者須調低劑量,但得舒妥(Detrusitol)使用前(95年3月22日開始使用)本例患者(按指上訴人,下同)於景美醫院(95年3月2日)曾執行腹部超音波檢查結果為輕度脂肪肝,得舒妥(Detrusitol)與優合錠(Urotrol)併用(95年6月7日開始併用)後同樣於景美醫院(95年7月1日)接受腹部超音波檢查追蹤亦發現為輕度脂肪肝,並無證據顯示肝功能受損跡象。
二、得舒妥(Detrusitol)與尤百利舒(Genurin)曾於95年3月22日至95年6月7日併用。
文獻中尤百利舒(Genurin)有一篇急性膽汁鬱積肝炎病例發生(Nature Clinical Practice Gastroenterology & Hepatology 2007; 4(7):403-408),但與本例不同是該例為Gilbert's syndrome(先天代謝膽汁不全)具有特定染色體異常;
而肝指數GOT/ GPT上升至接近2000U/L、黃膽指數接近19mg/dL。
同樣地,觀察本例於併用前(95年3月2日)與使用後(95年7月11日)之接受腹部超音波檢查時醫師並未發現黃膽現象,且本例患者並無黃膽或茶色尿之主訴,並無明顯肝功能受損跡象。
三、悠樂丁(Eurodin)、使疼樂(Spasmonal)、尤利百舒(Genurin)三種藥物於本例患者使用時間為非同時併用。
文獻中曾有使疼樂(Spasmonal)與肝炎報告(World Journal of Gastroenterology 2004;10(15):0000-0000),惟該病例與多重藥物併用、且肝炎發生在使用時間為三週之後。
本例患者使用使疼樂(Spasmonal)時間為兩週,併用藥物與該文獻不同,造成長期性肝臟傷害致肝硬化可能性相當低。
四、速(應為「迷」之誤)你寧(Minirin)是用於治療夜尿症患者,泌尿科醫師可視情形使用於此類患者。
而長期使用此藥物是可能造成低血納(應為「鈉」之誤)症與體內水份滯留,若使用者不留意水份攝取,情況會加劇。
文獻中無速(應為「迷」之誤)你寧(Minirin)肝臟傷害之病例報告。
肝硬化一旦形成並無法於短時間內恢復,而患者於95年8月31日與95年10月5日腹部超音波檢查曾懷疑有肝硬化,但96年1月30日腹部超音波檢查並無肝硬化之發現,臨床發現與學理似有矛盾之處。
腹水發生原因相當多,且當事人並未作腹水分析檢查,無法歸究於肝臟單一因素。
五、此患者依所付(應為「附」之誤)病歷此患者自88年起因B型肝炎作定期追蹤且大部分時候肝指數呈正常範圍內,且曾於89年1月26日病歷記載B型肝炎病毒量為27.54屬非常低的B型肝炎活動力,綜合以上資料判斷此患者最有可能是B型肝炎健康帶原者,其對所列藥物使用與一般人考量相當。
於95年3月1日與95年6月7日並無肝臟指數追蹤資料,於95年2月27日於景美醫院檢查GOT/GPT(31/24)皆在正常範圍內。
若以B型肝炎帶原者論每六個月追蹤屬合理作法,惟若有特殊其他因素應當縮短時間」等語,有成大醫院100年8月2日成附醫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成大醫院病患診療資料摘錄表可稽(下稱成大醫院鑑定書,見原審卷㈢第10頁至第12頁)。
3.再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亞公司)劉昇忠藥師函覆原審所詢「迷你寧(Minrin)每顆劑量為0.1mg,一次使用三顆迷你寧之劑量是否超過建議劑量,或有文獻上紀錄可證?」稱:「…三、優合膜衣錠(Urotrol)與得舒妥(Detrusitol)併用是否屬於“重複用藥”。
重複用藥屬於醫療臨床上行為,需配合整體醫療專業診斷及當時病情考量來評論」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8頁)。
4.本院復依上訴人聲請就「㈠本件上訴人因『夜間頻尿』就診,臨床上必要檢查之項目為何?林孝友醫師所為檢查項目有無欠缺,而違反醫療常規?㈡臨床上醫師對於『夜間頻尿』症狀之病患,如何選擇使用『得舒妥』、『優合錠』或『迷你寧』藥物?上開藥物之選擇是否須經前開㈠之檢查項目後,始能判斷?或須另為其他檢查?林孝友醫師選擇使用藥物,是否違反醫療常規?㈢『得舒妥』與『優合錠』用於上訴人上是否屬重複用藥?如屬重複用藥在臨床醫療上之目的為何?二藥併用是否會發生副作用?發生之機率為何?㈣上訴人為B型肝炎帶原者,使用『得舒妥』與『優合錠』藥物,參照仿單…,林孝友醫師所採取之劑量…是否適當?㈤依病歷所載上訴人於使用『得舒妥』後,是否已大幅改善夜間頻尿之症狀?林醫師同時採取『得舒妥』與『優合錠』二種藥物有無違反醫療常規?㈥肝硬化之形成過程及時間為何?上訴人於95年7月檢查肝臟有2公分以下肝水泡及B型肝炎帶原之症狀,有無可能於95年8月檢查時已演化為肝硬化?(亦即2公分以下肝水泡及B型肝炎帶原是否會短時間演化成肝硬化?)本件『得舒妥』與『優合錠』併用是否使已有肝水泡及B型肝炎帶原之病患,發生肝硬化之可能?㈦『得舒妥』與『優合錠』藥物,是否會排除肝臟神經傳導物「膽鹼」,造成上訴人中樞神經受損?其臨床上之機率為何?㈧『迷你寧』藥物,依照仿單…所載會造成人體水份滯留,該藥物是否會造成本件上訴人腹壓過大,導致腸組織下墜,形成疝氣?㈨『迷你寧』藥物,依照仿單…所載會造成低血鈉,低血鈉是否會造成中樞神經受損?在臨床上是否必須先檢測病患之血鈉值,並於用藥後追蹤病患之血鈉值,注意病患是否發生血鈉症狀?㈩肝硬化是否會造成高血脂?高血脂是否會造成腦血管腫瘤?上訴人於94年間右側頸動脈輕微硬化,95年檢查時為正常…,此病史是否會造成上訴人於95年發生腦血管腫瘤?上訴人於95年8月28日至景美醫院就診,主訴之病狀為何?醫師之診斷結果為何?其主訴之病狀及醫師診斷結果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上訴人於95年8月31日至萬芳醫院就診:⒈主訴之病狀及醫師之診斷結果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藥物有無因果關係?⒉萬芳醫院腹部超音波檢查發現肝表面不平整、肝兩葉發現多處囊性損傷、大量腹水、肋膜積水漏出等症狀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上訴人於95年10月26日至萬芳醫院就診:⒈主訴之病狀為何?醫師之診斷結果為何?其主訴之病狀及醫師診斷結果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藥物有無因果關係?⒉上訴人腹部超音波檢查結果為腹水、肝門靜脈明顯有曲張之現象,則其於前開檢查之肝表面不平整、肝兩葉囊性損傷、肋膜積水漏出為何不見?其大量腹水是否已減少?減少之原因為何?⒊肝門靜脈明顯曲張之原因為何?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上訴人於95年10月24日、96年12月31日、97年6月3日至萬芳醫院就診:⒈上訴人就診之主訴為何?醫師之診斷結果為何?⒉病歷上有無記載上訴人所稱停用之藥物為何?⒊上訴人疝氣症狀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⒋上訴人聽神經受損之原因為何?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⒌上訴人腦血管瘤之原因為何?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上訴人於96年1月30日至景美醫院看診:⒈上訴人就診之主訴為何?醫師之診斷結果為何?⒉上訴人於95年10月26日在萬芳醫院檢查時,已無肝表面不整、肝右葉多重囊性損傷,為何又再發現上開症狀?該症狀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⒊肝硬化、脾臟腫大之發生原因為何?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上訴人於96年8月24日在景美醫院檢驗GOT、GPT、甲型胎兒蛋白回復正常,則96年1月30日發生現之肝硬化等症狀,在經過7個月之間是否已痊癒?96年1月30日之超音波檢查報告是否有誤?」等事項再送榮民總醫院鑑定,其鑑定意見為:「…二、『夜間頻尿』之臨床評估除病史,尿液常規檢查及理學檢查外,並無必要檢查項目。
該案林醫師(按指林孝友,下同)就『夜間頻尿』之評估,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三、就『夜間頻尿』病患,『得舒妥』、『優合錠』及『迷你寧』皆是可用來治療的藥物,『得舒妥』如仿單上提及是屬競爭性、專一性的乙醯膽鹼接受器拮抗劑,『優合錠』如仿單提及具雙重藥理特性,包括抗膽鹼及直接平滑肌解痙作用。
而『迷你寧』為可治療夜尿症的藥物,此三項藥物藥理作用不盡相同。
臨床醫師開立藥物的選擇,主要依據病人有無剌激性排尿症狀。
據所附可參考資料,該被告醫師(按指林孝友)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四、『得舒妥』與『優合錠』在藥理機轉,如仿單所提有其相同效果為抗膽鹼作用,但『優合錠」另具直接平滑肌解痙作用,臨床治療上若是單一藥物治療效果不佳,仍可合併治療,期有加成治療的效果。
該兩種藥物,不管是單一種藥物,或是同時合併兩種藥物皆可能會發生如仿單上所提的副作用。
但兩種併用產生副作用的機率為何,在文獻上並無數據可查知。
五、上訴人在用藥期間的肝功能指數屬正常範圍,因此就仿單上的劑量,被告林醫師並無不適當。
六、被告林醫師在門診病歷上確實記載使用藥物後有改善夜間頻尿症狀(卷一第四十一、四十二頁),同時使用該二種藥物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八、『得舒妥』仿單記載神經系統的不良反應為頭昏眼花,困倦,皮膚感覺異常,機率為百分之一至十分之一。
而『優合錠』仿單記載可能引起視覺模糊,無提及對中樞神經受損之副作用。
九、依仿單記載『迷你寧』的副作用,『治療時,若無水份限制,可能導致水份的滯留/低血鈉有或沒有伴隨徵兆或症狀』但並無文獻提及因該藥物會導致水份滯留形成疝氣。
十、低血鈉可能會造成中樞神經受損,唯於急性血清中納(為鈉之誤)離子大量降低,且其納(為鈉之誤)離子血液濃度低於每公升120毫當量時,較會產生症狀。
臨床實務並無規定是否須先檢測血鈉,唯須瞭解病患是否為仿單提及禁忌使用的患者。
而使用該藥物後血鈉的監測,仿單建議若是有下列情形的病患時,如『合併使用已知會引起抗利尿激素不當分泌症候群藥物的病患,使用NSAID(抗發炎藥物)』,則建議可監測血鈉。
…十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在景美醫院就診泌尿科主訴為頻尿、夜尿症狀。
診斷結果為攝護腺良性增生,被告林醫師開立的藥物為可治療所述排尿症狀的藥物。
…十四、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在萬芳醫院就診泌尿科其主訴仍為頻尿、夜尿三至四次、吃藥有改善。
醫師診斷良性攝護腺肥大,而被告林醫師的藥物即是治療該症狀的藥物。
…」、「…關於第六項回覆為肝硬化係肝臟遭受不同傷害後,在修復過程中逐漸纖維化所造成的末期肝病變。
其形成時間視病因、性別、年齡、控制方法而有不同。
以慢性B型肝炎來說,肝硬化的形成受病毒毒性、病毒量、是否合併其他肝傷害因素(如酒精)、感染時間影響。
此外,患者開始就診的時間不足以斷定其感染的時間長短,因B型肝炎病毒在台灣多屬由母體垂直傳染,但亦可在不同的年齡經由體液或血液傳染。
由病歷之腹部超音波檢查報告單來看,其於95年7月11日景美醫院顯示為脂肪肝,但於95年8月31日萬芳醫院為疑似早期肝硬化,這有兩個因素須考慮:⑴超音波會因儀器及操作人員之不同而影響結論;
⑵在這其中,患者是否有喝酒或服用其他處方外藥物、補品或健康食品而導致肝臟產生變化。
另迄今無文獻顯示『得舒妥』與『優合錠』併用,會使已有肝水泡及B型肝炎帶原之病患發生肝硬化。
三、關於第十項回覆為:1.針對肝硬化是否造成高血脂,就一般而言,造成肝硬化原因包括酒精性肝炎,B型肝炎、C型肝炎、藥物性肝炎、心衰竭導致之鬱血型肝炎、先天或後天膽道疾病導致膽汁滯留,自體免疫疾病及威爾森氏症(銅沈積症)等。
目前未有肝硬化會造成高血脂的實證。
2.腦血管腫瘤(正確名稱應為腦血動脈瘤aneurysm)為動脈血管壁有缺陷變薄而凸出,形成似小瘤般模樣。
易生於血管分叉處,可能因動脈血流不斷衝擊分叉處之血管壁,導致管壁內之彈性膜的破壞,管壁後凹成囊狀而形成動脈瘤。
成因分為先天成因及後天成因,先天成因包括家族史及遺傳性結締組織疾病;
後天性成因常見包括高血壓、糖尿病、吸菸、年紀大、血管炎及古柯鹼濫用等。
一般人口百分之五會有顱內動脈瘤,絕大多數病人都小於10mm且終其一生並無任何症狀,常因腦部檢查意外發現。
高血壓、糖尿病之病人常合併有高血脂(俗稱三高),由上述說明得知高血壓及糖尿病之病人即可能發生動脈瘤,而動脈瘤又可能為先天性,故高血脂本身是否會直接造成動脈瘤則尚待醫學證實。
3.上訴人於94年間發現之輕微動脈硬化乃位於右側頸動脈,其腦血管動脈瘤卻發現於左側中腦動脈(left MCA,見95/10/24萬芳醫院磁振造影報告),二者實難謂有直接之關連。
四、關於第十二項回覆為上訴人於95年8月31日至萬芳醫院求診:萬芳醫院腹部超音波檢查之結果屬於肝硬化之特徵,迄今並無文獻顯示其與林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因果關係。
五、關於第十三項回覆為超音波檢查受不同檢查者及機器的條件影響而可能結果稍有不同。
如肝表面之平整度即需考慮主觀判斷之因素在內。
腹水則可能因攝取之鹽分及水分增加,另可因尿量增加,或鹽分及水分攝取的減少而減少。
而肝門靜脈曲張可見於慢性肝臟實質性病變,應與林孝友醫師之處分無明確關係。
六、關於第十四項回覆為:1.缺95年10月24日至萬芳醫院就診紀錄。
96年12月31日至萬芳醫院之主訴為嚴重頭暈、講話不清、腫瘤或梗塞;
醫師輸入之診斷碼為331.3溝通性水腦症,434.9非特異大腦動脈阻塞,及225.0良性大腦腫瘤。
缺97年6月3日至萬芳醫院就診紀錄。
2.缺95年10月24日至萬芳醫院就診紀錄。
96年12月31日萬芳醫院就診病歷上未見任何藥物給予之紀錄。
缺97年6月3日至萬芳醫院就診紀錄。
3.96年12月31日萬芳醫院就診未見任何藥物給予之紀錄,所附卷宗缺95年10月24日及97年6月3日萬芳醫院之就診紀錄,故無從判斷疝氣症狀與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無因果關係。
4.腦血管動脈瘤成因已於第十項⑵中詳細解釋。
目前未見林孝友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得舒妥Detrusitol、優合錠Urotrol、迷你寧Minirin)與腦血管瘤有顯著因果關係之醫學實證。
七、關於第十五項回覆為上訴人於96年1月30日至景美醫院求診:1.上訴人於95年10月26日超音波檢查顯示肝臟有肝表面不整(uneven surface)及肝臟左右葉囊狀病灶現象,此結果在95年8月31日之超音波報告即已見記載,且並未於95年10月26日消失。
肝表面不整屬於肝硬化的特徵,迄今並無文獻顯示其與林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因果關係。
2.肝硬化係肝臟遭受不同傷害後,在修復過程中逐漸纖維化所造成的末期肝病變。
肝硬化後,脾臟輸送血流回肝的路徑因肝臟阻力升高而受阻,因而逐漸造成脾臟腫大,此亦為肝硬化的特徵之一,迄今無文獻顯示其與林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有因果關係。
八、關於第十六項回覆為肝硬化病患之GOT、GPT、甲型胎兒蛋白可以完全正常,故在此病例無法以此判斷肝硬化是否痊癒。
另景美醫院96年1月30日之超音波檢查報告紀錄有肝臟實質粗糙(The echogeicity is coarse)及肝表面不整(uneven surface)現象,與萬芳醫院之描述符合。
僅診斷部分採用"chronic liver disease"稍有不同,此屬於較廣泛的診斷術語,意旨包含自慢性肝炎、肝纖維化至肝硬化的所有肝臟疾病,但其超音波下的特徵,景美醫院96年1月30日之描述與萬芳醫院無異。」
等語,有榮民總醫院102年2月27日北總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2年4月16日北總外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下合稱榮總鑑定書,見本院卷㈠第121頁、第122頁、第127頁、第128頁)。
而上開榮民總醫院所指鑑定事項十四部分所載缺95年10月24日、96年12月31日、97年6月3日至萬芳醫院就診紀錄部分,上訴人陳稱上開日期其並未就診,當然沒有就診紀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6頁正、反面),被上訴人亦稱查不到該三次就診紀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8頁反面),是榮總鑑定書所稱缺該三次就診紀錄,應屬誤會。
5.本院再依上訴人聲請就「㈠如病患因『夜間頻尿』之症狀就診,於臨床醫療上,醫師必要之檢查項目為何?㈡於臨床醫療上,對於『夜間頻尿』症狀之病患,醫師應依據如何之判斷選擇使用『得舒妥』或『優合錠』或『迷你寧』等藥物?㈢醫師選擇使用『得舒妥』或『優合錠』或『迷你寧』治療『夜間頻尿』之症狀,是否必須經過檢查病患,始能作出判斷應使用何種藥物治療?如需檢查,則檢查項目為何?被告醫師曾於95年2月13日於景美醫院針對原告病患所施作之檢查項目(原審卷第28頁)是否已符合醫療常規?㈣被告醫師95年3月1日於台北醫院對原告進行門診時,在未施以任何診斷之情形下,僅根據被告醫師曾於95年2月13日於景美醫院針對原告病患所施做之檢查(原審卷第28頁),即開立各項包括『得舒妥』或『優合錠』或『迷你寧』之藥物予原告病患,問:⑴同醫師於不同醫院就相同病患,是否得依據之前病歷,而不用經過再次診斷即開立藥物予病患?⑵被告醫師得否依據95年2月13日之診斷,於半個月後即95年3月1日之門診開立藥物予病患?診斷與開立藥物相差15日以上是否符合醫療常規?㈤『得舒妥Detrusitol』…或『優合錠Urotol』…、『悠樂丁Eurodin』…三種藥物是否具有傷肝性?在未經『病史』、『尿液常規檢查』、『理學檢查』檢查之情況下,將上述三種藥物與『迷你寧Minirin』…藥物同時使用於頻尿病患,是否違反醫療常規?㈥如病患為B型肝炎帶原者,併用『得舒妥』、『優合錠』、『悠樂丁』三種藥物使用於病患,依照仿單…說明,醫師所採取的劑量…是否適當?【請勿以用藥期間肝功能正常回推用藥並無不當,而是鑑定該三種藥物總劑量對於B肝患者而言是否過重】㈦肝硬化之形成過程及時間為何?上訴人於95年7月檢查肝臟僅有2公分以下水泡及B型肝炎帶原之症狀,也無可能於95年8月(萬芳醫院檢查結果)(另95年1月景美醫院亦得出相同肝硬化之結果)檢查時發生肝硬化?亦即2公分以下肝水泡及低度指數B型肝炎,是否會於短時間(2個月內)直接演化為『肝硬化』?本件『得舒妥』、『優合錠』、『悠樂丁』併用是否會導致已有肝水泡及B型肝炎帶原之病患,發生肝硬化之可能?【請以本件病患不抽菸、喝酒、作息規律正常之情況之前提下提出鑑定意見】、【請儘量勿以無文獻為由做出鑑定結果】?㈧『得舒妥』、『優合錠』藥物,是否會排除肝臟神經傳導物『膽鹼』,造成上訴人中樞神經受損?『得舒妥』、『優合錠』、『悠樂丁』三種藥物併用是否造成嚴重副作用?㈨『得舒妥』、『優合錠』、『迷你寧』併用是否為上訴人95年8月28日景美醫院檢查出『眩暈症候群及迷路病患』、『其他急性外耳炎』之原因?㈩『迷你寧』藥物,依照(漏「仿」字)單所載…會造成人體水分滯留,該藥物在未經任何檢查之情況下單獨使用或與『得舒妥』、『優合錠』併用,是否會造成上訴人腹壓過大或腸道神經受損,進而引發疝氣?【請儘量勿以無文獻為由做出鑑定結果】」等事項囑託長庚醫院鑑定,其結果為:「㈠如病患因『夜間頻尿』之症狀就診,臨床上醫師可安排驗尿、腎功能、電解質及血糖等檢查以鑑別病因(並非用於預防可能之藥物毒害)。
㈡因夜間頻尿之病患,常合併有白天頻尿之情形(膀胱過動),故醫師得依病患之臨床症狀(僅為夜間頻尿或係膀胱過動)給予迷你寧以減少夜尿發生及/或給予得舒妥、優合錠以減緩膀胱過動等頻尿症狀。
㈢因此三項藥物均為症狀治療藥物,並非高警訊用藥,故開立前並無必須監測或檢查之項目;
基此,被告醫師95年2月13日於景美醫院針對原告病患所施作之檢查項目符合醫療常規。
㈣⑴同上題,因此三項藥物並非高警訊用藥,故醫師依病患之主訴及參考就診病歷開立處方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⑵據病歷所載,病患95年3月1日回診時主訴其症狀改善,故被告醫師續予開立相關藥物之處置亦符合醫療常規。
㈤得舒妥Detrusitol在毒性、基因毒性、致癌性及安全性之藥理臨床試驗中,當身體接受高於人類最高建議使用劑量時(即血中藥物濃度)之9至50倍,亦未觀察到任何影響(參附件一,臨床前安全性資料),故臨床使用上係一安全藥物,常見副作用則為口乾及尿滯留;
而在肝硬化病患使用時(參附件一,藥物動力學特性),未結合型和代謝物之血中濃度曲線下面積僅約增高二倍,故病人如未主訴出現口乾之症狀,使用上之安全性仍極高。
優合錠(Urotol)具抗膽鹼及直接平滑肌解痙之雙重作用,口乾及尿滯留亦為主要之副作用,藥品仿單之副作用欄…則未記載傷肝性。
悠樂丁(Eurodin)為中效鎮靜安眠及肌肉鬆弛之藥物,藥品仿單中之副作用欄…雖記載偶有GOT及GPT上升之現象,惟被告醫師處方之劑量合於建議之合理劑量(2mg,睡前一顆)。
故被告醫師依病患主訴開立相關藥物,並數次調整處方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㈥一般藥物上市前之藥理、毒理試驗均以高劑量誘發可能之副作用,以為測試(參附件一,臨床前安全性資料),建議劑量(非腫瘤治療藥物)則為充分安全緩衝區(safety margin),故如臨床醫師使用之劑量均為建議劑量,即使有多藥併服之情形,仍屬合理且安全。
㈦承上,該三項藥物併用應不可能於2個月內誘發形成肝硬化。
㈧神經訊息傳導係由神經元末梢分泌乙醯膽鹼,於神經終板作用於肌肉時,誘發平滑肌收縮。
得舒妥及優合錠均為乙醯膽鹼抑制劑,藥理上藉由選擇性抑制膀胱平滑肌收縮,達到抗膀胱肌肉痙攣及緩解頻尿之效果,故並不會影響中樞神經或造成中樞神經受損等情形。
悠樂丁為精神安定、安眠及肌肉鬆弛之藥物,於建議劑量下使用,應不致造成中樞神經受損。
㈨迷你寧為人體自然分泌之抗利尿激素同功異質體,可視為人體本身荷爾蒙之補充。
人體在睡眠時此激素之正常分泌可以讓人不必如白天般約三小時要解一次小便,從而得到較安穩之睡眠,作用機轉為讓腎絲球過濾後較稀釋之尿液於腎小管中將水份重新吸收回來,因此尿液可以濃縮,並減少尿量。
得舒妥及優合錠則係選擇性抑制膀胱平滑肌收縮。
故上開三種藥物併用應不致於造成『眩暈症候群及迷路病患』或『其他急性外耳炎』。
㈩迷你寧為人體自然分泌荷爾蒙之補充品,水分之滯留為生理調節機制之過當,而非藥物毒害產生細胞受損等之表現;
藥物使用後之效果及調整則有賴醫病雙方之溝通。
本藥物之使用應配合病患適度減少水份攝取,否則可能導致水分滯留及血中鈉離子濃度因被稀釋而產生之低血鈉症(罕見< 1/10,000,參附件三,藥品仿單)。
臨床上,一般門診病患因水分滯留感覺不適,經臨床醫師予以停藥並改給予利尿劑後,均可恢復且無後遺症。
此藥物之副作用可能誘發末梢水腫(參附件三,藥品仿單),但無造成(腹壓升高)腹水之記錄;
而嚴重肝硬化病人(腹壓升高)腹水產生之原因本較複雜,且併用得舒妥及優合錠,亦可能增加膀胱殘尿之情形,故從學理上推斷及病患之病程表現研判,雖無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但亦難推斷與本藥間之因果關係。」
等語,有長庚醫院103年7月17日(103)長庚院法字第0167號函及鑑定報告可參(下稱長庚醫院鑑定書,見本院卷㈠第192頁至第197頁)。
6.綜上,本件參酌健亞公司劉昇忠藥師意見及歷次鑑定書,堪認:⑴林孝友於95年3月1日依其診斷為上訴人開立迷你寧等3種藥物;
同年月8日開立迷你寧等3種藥物、使疼樂;
同年月22日開立迷你寧等3種藥物、尤利百舒;
同年6月7日開立迷你寧、得舒妥、優合錠及悠樂丁等情,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之情形(見醫審會鑑定書㈠⑸、榮總鑑定書三、五、六;
長庚醫院鑑定書㈣、㈤),亦無上訴人所指得舒妥與優合錠或與尤利百舒併用會增加肝毒性;
悠樂丁、使疼樂、尤利百舒併用會使肝臟膽汁鬱阻,造成肝硬化之情形(見醫審會鑑定書㈠⑴、⑵、⑶),林孝友所開立迷你寧一次三顆(每顆0.1mg)仍在合理治療劑量之內(見醫審會鑑定書㈠(4))、林孝友所開立之藥物就仿單上之劑量,並無不適當(見榮總鑑定書五、),上開多藥併服仍屬合理且安全(見長庚醫院鑑定書㈥),且得舒妥、優合錠及悠樂丁多藥併服亦不可能於2個月內誘發形成肝硬化(見長庚鑑定書㈦),參以得舒妥與優合錠目前並無任何肝炎發生之文獻報告,斟諸上訴人併用得舒妥與優合錠前後在景美醫院腹超音波檢查結果,並無證據顯示肝功能受損跡象,尚難認林孝友所開立上開藥物與上訴人肝硬化有何因果關係。
至成大醫院鑑定書雖指文獻中有得舒妥與尤百利舒發生急性膽汁鬱積肝炎病例,及使疼樂之肝炎報告。
但成大醫院鑑定書亦認該得舒妥與尤利百舒併用發生急性膽汁鬱積肝炎病例係具先天代謝膽汁不全之特定染色體異常,肝指數、黃膽指數均異常,與上訴人於併用得舒妥與尤百利舒前後腹部超音波檢查並無黃膽現象,亦無黃膽或茶色尿之主訴,並無明顯肝功能受損跡象不同;
使疼樂肝炎報告病例係多重藥物併用、且肝炎發生在使用時間為三週後,與本件上訴人情形有不同,造成肝臟傷害致肝硬化可能性相當低(見成大醫院報告書一、二),自均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又林孝友所開立迷你寧1次3顆(每顆0.1mg),雖會造成電解質失衡(低血鈉症),但不會造成腹水、疝氣、腦壓與中樞神經受損。
上訴人腹水亦難認係林孝友所開立得舒妥、尤利百舒或優合錠所導致,或因林孝友開立之上開藥物導致聽神經損傷或耳咽管功能障礙、導致或誘發腦血管瘤(見醫審會鑑定書㈠⑷、⑹、㈡、㈢、㈣),亦無從認定得舒妥、優合錠會造成中樞神經受損、迷你寧會造成水分滯留而形成疝氣(見榮總鑑定書八、九、長庚醫院鑑定書㈧),或迷你寧、得舒妥及優合錠三種藥物併用造成眩暈症候群及迷路病患或其他急性外耳炎(見長庚醫院鑑定書㈨)。
至長庚醫院鑑定書稱:迷你寧之使用應配合減少水份攝取,否則可能導致低血鈉症,但極為罕見(低於萬分之1),其副作用雖可能誘發末稍水腫,但無造成腹水之記錄;
嚴重肝硬化病人腹水產生原因本較複雜,且併用得舒妥及優合錠,亦可能增加膀胱殘尿情形,學理上推斷及病患之病程表現雖無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但該鑑定書亦認難推斷與迷你寧間之因果關係(見長庚醫院鑑定書㈩)。
則有關上訴人就其主張林孝友開立藥物有重複用藥且單一劑量過大情事,造成伊肝硬化、疝氣、腦血管瘤、中樞神經受損等症云云,均屬不能證明,其此部分主張自無可取。
7.至上訴人雖稱:伊於95年3月1日至臺北醫院就診,林孝友未作任何檢查即直接開藥,此不妥之醫療方式致上訴人身體產生重大傷害,自有過失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辯稱:上訴人於95年2月13日至景美醫院由林孝友看診,由問診得知上訴人於萬芳醫院因前列腺肥大看診多年,做過前列腺超音波、尿路動力學檢查、PSA等,結果均正常,在景美醫院也有肝功能及超音波檢查在可接受範圍內,上訴人告知其肝腎功能正常,故在景美醫院僅做PSA、肛門指診、腎臟、攝護腺超音波檢查及排尿日記,上訴人於95年3月1日轉診至臺北醫院由林孝友看診以便處方景美醫院所缺藥物等語。
查,上訴人起訴已陳稱伊於95年2月13日至景美醫院接受林孝友醫師有關夜間頻尿之治療,林孝友曾施做「觸診(肛門)」(即肛門指診),並表示景美醫院並無治療夜間頻尿之相關用藥,建議上訴人赴臺北醫院就診,上訴人乃於95年3月1日至臺北醫院接受林孝友醫師治療,林孝友並做第二次「觸診(肛門)」等語(見原法院97年度北調字第244號卷【下稱北調卷】第2頁正、反面),原審將相關景美醫院及臺北醫院、萬芳醫院病歷送鑑定,依醫審會鑑定結果認:「…⑸臨床醫師評估病人排尿刺激性症狀,主要依據病人陳述,且病人確已接受過攝護腺肥大症必要之檢查,包括肛門指診、尿液分析、攝護腺特定抗原(PSA)、尿流速、超音波及腎功能檢查等,顯見林醫師已為病人安排相關檢查。」
等語(見醫審會鑑定書㈠⑸);
榮總鑑定書亦認:「…二、『夜間頻尿』之臨床評估除病史,尿液常規檢查及理學檢查外,並無必要檢查項目。
該案林醫師(按指林孝友,下同)就『夜間頻尿』之評估,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見榮總鑑定書二、)。
經本院檢附景美醫院、萬芳醫院及臺北醫院病歷資料等囑吒長庚醫院鑑定,長庚醫院鑑定書雖認:「㈠如病患因「夜間頻尿」之症狀就診,臨床上醫師可安排驗尿、腎功能、電解質及血糖等檢查以鑑別病因(並非用於預防可能之藥物毒害)。
㈡因夜間頻尿之病患,常合併有白天頻尿之情形(膀胱過動),故醫師得依病患之臨床症狀(僅為夜間頻尿或係膀胱過動)給予迷你寧以減少夜尿發生及/或給予得舒妥、優合錠以減緩膀胱過動等頻尿症狀。」
(見長庚醫院鑑定書㈠、㈡),然其已說明檢查之用意在於鑑別病因,並非用於預防藥物毒害。
且長庚醫院鑑定書亦認林孝友於95年2月13日於景美醫院針對上訴人施作之檢查項目,及上訴人於95年3月1日回診主訴其症狀,林孝友依上訴人主訴及參考就診病歷開立處方均符合醫療常規(見本院卷㈠第192頁至第197頁)。
是由其看診過程觀之,林孝友在景美醫院及臺北醫院均有看診,其於95年3月1日在臺北醫院為上訴人看診,並以前於95年2月13日在景美醫院資料及上訴人主訴,作為其開立藥方之依據,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
至迷你寧用藥時,若無水份限制可能導致水份的滯留(低血鈉),惟臨床實務並無規定是否須先檢測血鈉,僅於病患有「合併使用已知會引起抗利尿激素不當分泌症候群藥物的病患,使用NSAID(抗發炎藥物)」情形下,建議可監測血鈉等情,有上開榮總鑑定書可參,然本件上訴人非有上開會引起抗利尿激素不當分泌症候群藥物之病患,林孝友未予監測血鈉,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
再者,上訴人所稱其因林孝友開立之迷你寧等3種藥物,與使疼樂併用,或與優合錠併用、或與尤舒百利併用,致伊受有肝硬化、腹水、疝氣、腦血管瘤、中樞神經受損等傷害,均不能證明其間之因果關係,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取。
㈡林孝友用藥期間是否應追蹤上訴人肝功能或其他檢查?上訴人主張林孝友於開立迷你寧等3種藥、尤利百舒、優合錠等藥物前,既未作事前檢查或事後追蹤檢查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上訴人至景美醫院就診時,業經林孝友詢問得知其為B肝帶原者,須定期追蹤肝功能,其肝功能尚屬正常,並曾接受前列腺(即攝護腺)肥大及夜間多尿之藥物治療,依排尿日記分析及觸診結果,攝護腺應有硬塊且造成夜間多尿,因該院尚無相關藥物,林孝友乃建議上訴人至臺北醫院進階檢查並對硬塊進行切片檢驗。
上訴人於95年2月27日至臺北醫院(應為景美醫院之誤),經超音波及肛診檢查,無明顯前列腺肥大,觸診仍有硬塊,診斷患有夜間多尿合併膀胱過動症及輕微睡眠障,林孝友之醫療處置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並無過失等語。
查,林孝友所開立之得舒妥與優合錠或與尤利百舒併用無從認會增加肝毒性;
亦無從認悠樂丁、使疼樂、尤利百舒併用會使肝臟膽汁鬱阻,造成肝硬化之情形,多藥併服仍屬合理且安全,已如前述,尚難認林孝友於用藥期間應追蹤上訴人肝功能或為其他檢查之必要。
況依上訴人於95年2月27日於景美醫院檢查GOT/GPT(31/24)皆在正常範圍內,以B型肝炎帶原者論每6個月追蹤尚屬合理,上訴人主張林孝友應縮短追蹤時間,於前述約3個月內用藥期間為其做肝功能檢查云云,洵無可取。
㈢林孝友就系爭藥物之治療,是否違反告知義務?上訴人主張林孝友未告知所用藥之藥性、副作用及禁忌,有醫療疏失云云,為被上訴人否認。
查:1.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條之1定有明文。
其立法目的固為保障病人及其家屬知的權利,規定醫師有告知病情等事項之義務。
然醫療法及醫師法課予醫師及醫療機構於診治病人、實施手術或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癒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係基於對病患自主決定權之保障與尊重,使病人事先認識手術之風險,並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願意承擔該風險之同意,而病人之同意則以醫師之充分說明為必要。
惟說明義務之內容及範圍,應視一般或各別病患所重視的醫療資料加以說明,其具體內容包括各種診療之適應症、必要性、方式、範圍、預估成功率、可能的副作用和發生機率、對副作用可能的處理方式和其危險、其他替代可能的治療方式和其危險及預後狀況、藥物或儀器的危險性與副作用等,非謂病患得漫無邊際或毫無限制的要求醫師負一切之危險說明義務。
2.查,本件上訴人於95年2月13日找至景美醫院就診,主訴為夜間頻尿(參上訴人起訴狀,見原法院北調卷第2頁),經林孝友診斷攝護腺良性增生、精囊炎,有病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28頁)。
嗣上訴人於95年3月1日、95年3月8日至臺北醫院就診,林孝友均診斷為頻尿及夜尿,於95年3月22日、95年6月7日診斷為頻尿及夜尿、攝護腺肥大等情,有病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9頁至第42頁),而林孝友所開立處方藥物,均為治療夜尿症或與小便失禁有關,本係針對上訴人主訴而為治療,而其治療亦無違反醫療常規,已如前述。
至用藥之方式及劑量,應屬醫學上可容許醫生為主觀判斷,參酌健亞公司劉昇忠藥師100年10月27日函表示:「四、本人回應病患諮詢僅從衛生署審核的Urotrol藥品仿單資料來回答。
…並提醒病患要與醫師討論,需依實際病情及專業判斷並由醫師做最後處置。
雖然任何藥品皆有副作用發生機率的可能,但只要用藥合宜仍有可能安全使用。」
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8頁),而林孝友所開立之藥物雖有併用情形,然其併用均屬安全且合理,已如前述,則除有明顯地判斷錯誤或顯然不相關之考量下,應尊重醫師專業裁量空間,上訴人僅憑仿單上用藥禁忌,即認林孝友用藥欠缺安全性及妥當性,惟仿單上載明用藥所生副作用之警語,仍應視個別病例狀況定之,非仿單所有用藥禁忌或副作用均有告知之義務。
林孝友基於醫療經驗及專業就本件所為用藥內容,為其可容許之專業裁量判斷,未有明顯判斷錯誤且不悖離專業醫療用藥常規,於病情之影響尚微,上訴人主張林孝友未告知藥物之副作用及禁忌,有醫療疏失云云,要無足取。
㈣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所受損害是否有據?1.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此觀民法第184條規定自明。
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與損害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者,均無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裁判要旨參照)。
2.本件上訴人主張林孝友有用藥不當致上訴人受有肝硬化、腹水及其他症狀如疝氣、腦血管瘤、中樞神經受損等損害云云,均不足取,已如前述。
上訴人就其主張之肝硬化、腹水、疝氣、腦血管廇、中樞神經受損等損害,既不能證明與林孝友用藥有何因果關係,則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損害,自屬無據。
至上訴人另主張臺北醫院就本件醫療給付義務之履行有過失,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上訴人不能證明林孝友之醫療行為有何疏失情事,其依前開規定,請求臺北醫院負損害賠償責任,亦非正當。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508萬5,7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 視 診 日 期│ 處 方 籤 │
├──────┼───────────┤
│95年3 月1 日│Detrusitol 2mg:1Tab │
│ │BID 7days │
│ │Minirin 0.1mg:3Tab HS│
│ │7days │
│ │Artivan0.5mg:1Tab QN │
│ │7days │
├──────┼───────────┤
│95年3 月8 日│Detrusitol 2mg:1Tab │
│ │BID 14days │
│ │Minirin 0.1mg:3Tab │
│ │HS 14days │
│ │Artivan 0.5mg:1Tab │
│ │QN 14days │
│ │Spasmonal 60mg:1Cap │
│ │HS 14days │
├──────┼───────────┤
│95年3 月22日│Detrusitol 2mg:1Tab │
│ │BID 28days │
│ │Minirin 0.1mg:3Tab │
│ │HS 28days │
│ │Artivan 0.5mg:1Tab │
│ │QN 28days │
│ │Genurin 200mg:1Tab │
│ │HS 28days │
├──────┼───────────┤
│95年6 月7 日│Detrusitol 2mg:1Tab │
│ │BID 28days │
│ │Minirin 0.1mg:3Tab │
│ │HS 28days │
│ │Urotrol 15mg:1Tab │
│ │HS 28days │
│ │Eurodin 2mg:1Tab │
│ │QN 28days │
└──────┴───────────┘
BID:一天2次。
HS:臨睡時。
QN:每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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