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1,重上,27,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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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忠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延生

上訴人與相對人朱憶輝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補正繳納,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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