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鄭謝昌
黃燕雀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坤厚
上 訴 人 蔡國器
黃淑敏
張淑卿
陳妍文
邱惠芳
上列 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玎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吳嘉榮律師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