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1,重上更(一),110,201508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邱瑞元律師
陳哲民律師
被上 訴 人 楊健男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上 訴 人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103年4月24日以被上訴人楊健男涉犯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重更㈡字第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確定,足供民事法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參照)。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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