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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上訴人 藍斯頓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守旺機械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蕭智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上訴人 蕭智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十日內補正各項聲明之完整陳述,暨確認各項聲明之請求權基礎,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宗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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