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2,重上,197,201512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王鳳珠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被上訴人 林我宏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